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第四章 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的使用
IV.1 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IV.1.1 總則
100. 為了切實有效地實施《公約》,締約國應努力采取各種適當方式,確保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尊重,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各層面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認識,并確保相互欣賞。
101. 鼓勵所有各方在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定項目重要性的認識時,遵循以下原則:
(a) 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符合《公約》第二條(一)的定義;
(b) 相關社區、群體以及有關個人表示其自由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同意提高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并確保最廣泛地參與提高認識的行動;
(c) 提高認識的行動充分尊重享用這種遺產特定方面的習俗做法,尤其是被視為隱秘和神圣的方面;
(d) 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應從提高其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行動中受益。
102. 鼓勵所有各方謹慎從事,確保提高認識的行動:
(a) 不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表現或表達形式脫離其背景或背離其本質;
(b) 不給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貼上與當代生活脫節的標簽,也不以任何方式損害其形象;
(c) 不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會、種族、宗教、語言或性別歧視進行開脫;
(d) 不助長對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知識和技能的盜用或濫用;
(e) 不導致可能危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度商業化或不可持續的旅游開發。
IV.1.2 地方和國家層面
103. 鼓勵締約國制定并通過基于《公約》和本業務指南各項規定的道德準則,確保以適當方式提高對其各自領土上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104. 締約國應特別通過運用知識產權、隱私權和其他適當的法律保護形式,在提高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從事商業活動時,努力確保創造、持有和傳承該遺產的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護。
105. 締約國應努力通過一切適當途徑,使公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及其面臨的危險,以及按照《公約》開展的各種活動。為此,鼓勵締約國:
(a) 支持媒體推廣活動,并運用各種傳媒形式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b) 支持舉辦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題討論會、講習班、公共論壇和研討會,舉辦展覽、節慶、非物質文化遺產日和知識競賽等;
(c) 支持個案研究和田野調查,并傳播相關信息;
(d) 推動制定政策,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者和從業者的公眾認知;
(e) 推動和支持建立社區協會,促進協會之間的信息交流;
(f) 制定政策認可存于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對本國文化多樣性和福祉的貢獻;
(g) 支持制定并實施旨在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地方政策。
106. 締約國應特別努力采取措施,支持推廣和傳播委員會根據《公約》第十八條選定的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措施
107. 締約國應努力采取一切適當的手段,運用教育和信息計劃,以及能力建設活動和非正規知識傳播手段,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公約》第十四條(一)]。特別鼓勵締約國實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
(a) 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融合與文化間對話工具的作用,促進包括本地語言在內的多語言教育;
(b) 在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編寫的學校課程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編制書籍、光盤、影像、紀錄片、手冊或宣傳冊等適宜的教學和培訓材料;
(c) 提高教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能力,并為此編制指南和手冊;
(d) 請家長和家長協會為學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專題和教學單元出謀劃策;
(e) 讓從業者和持有者參與制訂教育計劃,并請他們到學校和教育機構講解其遺產;
(f) 讓青年人參與自己所在社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收集和傳播工作;
(g) 承認以非正規形式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知識和技能的價值;
(h) 利用參與式教育方法以及游戲、家庭輔導和學徒制等實用方法,讓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充分體驗;
(i) 開展夏令營、開放日、參觀、攝影和攝像競賽、文化遺產旅游,或由學校組織的到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旅行等活動;
(j) 在適當情況下充分利用信息和傳播技術;
(k) 在高等院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促進開展跨學科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活動,并制訂研究方法;
(l) 通過向青年人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個人和職業發展的重要性,為他們提供職業指導;
(m) 對社區、群體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小型企業管理方面的培訓。
社區中心和協會、博物館、檔案館及其他類似實體
108. 在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幫助廣大公眾了解這些遺產對社區的重要性方面,社區自己創建和管理的社區中心和協會可以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提高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鼓勵社區中心和協會:
(a) 被社區用作通過非正規手段保護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場所;
(b) 被用作傳承傳統知識和技能的場所,從而促進代際對話;
(c) 作為某一社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中心。
109. 研究機構、專業中心、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獻中心和類似實體,在收集、記錄、建檔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數據,以及在提供信息和提高對其重要性認識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增強其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職能,鼓勵這些實體:
(a) 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者和持有者參與組織關于其遺產的展覽、講座、研討會、辯論會和培訓的工作;
(b) 引入并發展參與式辦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斷演進的鮮活遺產;
(c) 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知識和技能的持續創新和傳承,而非僅注重與之相關聯的實物;
(d) 在適當情況下利用信息和傳播技術,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和價值;
(e) 使從業者和持有者參與管理,將促進地方發展的參與性體系落實到位。
傳播和媒體
110. 媒體可以有效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認識。
111. 鼓勵媒體促進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培育社會凝聚力、可持續發展和預防沖突手段重要性的認識,而非只注重其美學或娛樂方面。
112. 鼓勵媒體在提高大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和表達形式多樣性的認識方面做出貢獻,特別是通過制作針對不同目標群體的專門節目和產品。
113. 鼓勵音像媒體制作優質廣播電視節目和紀錄片,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見度,彰顯其在當代社會的作用。地方廣播網絡和社區電臺在弘揚地方語言和文化知識、推廣優秀保護實踐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
114. 鼓勵媒體利用其現有網絡支持社區的遺產保護工作,或在地方和國家層面舉辦論壇,促進社區內部的信息共享。
115. 鼓勵信息技術機構推動信息的互動交流,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正規傳承途徑,特別是通過制作針對青年人的互動節目和游戲。
與非物質遺產有關的商業活動
116. 某些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產生的商業活動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可提高人們對此類遺產重要性的認識,并為其從業者帶來收益。這些商業和貿易活動有助于傳承和實踐該遺產的社區提高生活水平,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強社會凝聚力。然而,這些活動和貿易不應危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且應當采取各種適當措施,確保相關社區成為主要的受益方。這些活動可能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性質和存續力,尤其會影響儀式、社會實踐或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知識等領域所表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應當予以特別關注。
117. 應當特別注意避免商業性濫用,以可持續方式管理旅游業,尋求商業方、公共管理和文化從業者利益之間的適當平衡,確保商業使用不會歪曲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于相關社區的意義和目的。
IV.1.3 國際層面
118. 委員會每年均更新和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以及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名冊。為了確保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各個層面更加有效地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見度,提高人們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委員會鼓勵并支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途徑,特別是通過以下途徑,最廣泛地宣傳上述各名錄和名冊:
(a) 學校,包括屬于教科文組織“聯系學校項目網絡”的學校;
(b) 社區中心、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和類似機構;
(c) 大學、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
(d) 各種形式的媒體,包括教科文組織網站。
119. 委員會鼓勵制作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已列入名錄的項目)的音像和數字資料,以及各種出版物和地圖、郵票、海報或貼紙等其他宣傳材料。
120. 在宣傳和傳播列入各名錄的遺產項目信息時,應注意在其自身語境下呈現遺產項目,并重視遺產項目對于相關社區的價值和意義,而非僅關注其審美情趣和娛樂價值。
121. 委員會應配合其認為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實施,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包括本業務指南第118段所述的途徑,傳播優秀實踐。
122. 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見度并提高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可根據本業務指南第126-150段為此制定的原則和條例使用《公約》徽標。
123. 為了協助委員會開展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的工作,教科文組織秘書處應:
(a) 發揮信息交流中心的作用,收集、交流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息,特別是通過維護和更新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和網站;
(b) 促進社區和群體、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專業中心、研究機構和其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具有專門知識或興趣的機構之間的進行信息交流;
(c) 編制針對不同公眾群體的培訓和宣傳材料,支持遺產保護和提高認識工作;這種材料應易于本地復制和翻譯;
(d) 組織并參與講習班、研討會和國際會議,以提供有關《公約》的信息;
(e) 與教科文組織其他準則性文書和計劃的秘書處、聯合國其他機構和計劃規劃署以及其他政府間組織通力協作,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認識;
(f) 在諸如“國際母語日”或“世界文化多樣性促進對話和發展日”等國際慶祝活動中,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發起旨在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和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自愿捐款的國際運動;
(g)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納入教科文組織的獎學金制度和培訓生方案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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