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II.2.3 捐助方所受惠益
76. 秘書處應每年向委員會通報向基金提供自愿捐款的情況。如捐助方愿意,委員會應使這些捐款公開透明。自愿捐款情況也將在《公約》網站上公布。
77. 應按以下規定對捐款方予以確認:
(a) 締約國補充性自愿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按字母排序,公布向基金提供補充性自愿捐款的締約國最新名單。藉大會屆會召開之際,每兩年發布一份印刷版名冊。
(b) 其他國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計劃規劃署、其他國際組織和公共機構的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按字母排序,公布向基金提供捐款的非締約國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計劃規劃署、其他國際組織和公共機構的最新名單。藉大會屆會召開之際,每兩年發布一份印刷版名冊。
(c) 私營機構和個人捐款:秘書處主要通過《公約》網站,按照捐款額從大到小順序排列,公布向基金提供捐款的私營機構和個人最新名單。藉大會屆會召開之際,每兩年發布一份印刷版名冊。在捐款交存之后24個月內,私人捐款方可通過宣傳冊和其他出版物等各種媒體形式宣傳其與委員會的合作。相關資料須事先經秘書處審查批準,且不得直接對捐款方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廣告宣傳。
78. 鼓勵締約國考慮確認對基金的私人捐款有資格從財政機制受益的可能性,如國家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政策手段,以激勵此類自愿捐款。
第三章 參與《公約》的實施
III.1 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的參與
79. 憶及《公約》第十一條 (二),并本著《公約》第十五條的精神,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在創造、維系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之間建立功能互補型合作。
80. 鼓勵締約國建立咨詢機構或協調機制,以促進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的參與,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a) 確認和界定其領土上存在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b) 擬定清單;
(c) 制定和實施各種計劃、項目和活動;
(d) 根據本業務指南第一章相關段落,準備列入名錄的申報材料;
(e) 依照本業務指南第38段至第40段所述,將某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從名錄上除名或轉入另一名錄。
81. 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對其自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公約》重要性和價值的認識,以使該遺產的持有者從該準則性文件中充分受益。
82. 遵照《公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的能力建設。
83. 鼓勵各締約國從本國國情出發,對活躍于《公約》所涉諸領域、有能力開展《公約》第十三條 (三) 所述研究的專家、專業中心、研究機構和區域中心編制名冊并定期更新。
84. 對于本業務指南第89段述及的公營和私營機構,委員會可使活躍于《公約》所涉諸領域的專家、專業中心、研究機構和區域中心參與,以便就具體問題向其咨詢。
85. 締約國應努力為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利用各國的研究成果創造條件,并遵照《公約》第十三條 (四),促進對享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殊方面的習俗做法予以尊重。
86. 鼓勵締約國在分地區和地區各級共同建立社區、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網絡,借以開發特別針對共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聯合研究及跨學科研究。
87. 鼓勵擁有另一締約國領土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立檔資料的締約國與該國分享這些資料,獲得資料的締約國應使這些資料能夠為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所用。
88. 鼓勵締約國參加區域合作活動,包括在教科文組織支持下建立或即將建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第2類中心的活動。合作應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本著《公約》第十九條的精神,有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參與。
89. 遵照《公約》第八條第四款,委員會在可用資源范圍內可邀請公營或私營機構(包括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以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確有專長的個人(包括社區、群體和其他專家)參加其會議,以保持互動對話,并就具體問題向其咨詢。
III.2 非政府組織與《公約》
III.2.1 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層面的參與
90. 遵照《公約》第十一條(二),締約國應吸納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公約》的實施,特別是在確認和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采取其他適當的保護措施方面,并同參與實施《公約》的其他行為各方進行合作與協調。
III.2.2 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非政府組織的認證標準
91. 非政府組織應:
(a) 在保護(定義見《公約》第二條(三))一個或多個特定具體領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具有業已證明的能力、專業知識和經驗;
(b) 具有地方性、全國性、區域性或(視情況而定)國際性;
(c) 具有符合《公約》精神的目標,而有符合這些目標的章程或規章制度更佳;
(d) 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與創造、實踐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及有關個人進行合作;
(e) 具有業務能力,包括:
(i) 活躍的正規成員制,形成一個因追求既定目標的共同愿望而聯合起來的群體;
(ii) 確定的注冊地和符合國內法律且得到認可的法人資格;
(iii) 在納入認證考慮時已經存在并開展適當活動至少四年。
認證方式與認證審核
92. 委員會要求秘書處接收非政府組織的申請,并就對非政府組織的認證、與其保持或終止關系提交建議。
93. 根據《公約》第九條,委員會向大會提交建議,供其做出決定。在接收和評審此類申請時,委員會應根據秘書處提供的信息適當考慮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則。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應遵守適用的國內、國際法律和道德標準。
94. 委員會于認證后每四年審核一次咨詢性組織的貢獻和承諾及其與委員會的關系,并將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考慮在內。
95. 如委員會認為必要,審核時可決定終止與相關組織的關系。如情勢所需,可暫時中斷與相關組織的關系,直至做出終止關系的決定。
咨詢功能
96. 根據《公約》第九條第一款,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應具有向委員會提供咨詢的功能,可應委員會邀請特別向其提供審查報告,供其評審以下方面時參考:
(a)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材料;
(b) 《公約》第十八條所述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c) 國際援助申請;
(d) 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項目保護計劃的實施效果。
認證程序
97. 申請認證以向委員會提供咨詢的非政府組織,應向秘書處提交以下材料:
(a) 組織說明,包括其正式全稱;
(b) 主要目標;
(c) 詳細地址;
(d) 成立日期或大致的存續時間;
(e) 活動所在國名稱;
(f) 證明其所具備業務能力的文件,包括證明:
(i) 活躍的正規成員制,形成一個因追求既定目標的共同愿望而聯合起來的群體;
(ii) 確定的注冊地和符合國內法律且得到認可的法人資格;
(iii) 在納入認證考慮時已經存在并開展適當活動至少四年。
(g) 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活動;
(h) 其與社區、群體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從業人員合作的經歷說明。
98. 認證申請應使用ICH-09表(可登陸https://ich.unesco.org獲取,或向秘書處索取), 應包含、且只應包含要求提供的信息。申請應在申請應在奇數年的4月30日前送達秘書處,由委員會在同年常會上進行評審。
99. 秘書處應登記認證申請,并不斷更新經委員會認證的非政府組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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