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章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章程
一、總則
第1條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簡稱“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簽署的協議而建立。
第2條 中心是依據中國法律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依法享有行使其職能、接受援助、收取服務費及獲取其正常運行所需的一切必要手段的獨立自主的法定權利,尤其是簽訂合同、進行法律訴訟、購置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等方面的權利。
第3條 中心將根據上述協議規定獨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4條 中心將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支持下,以《公約》精神為指導思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積極合作,共同推進世界各地區,尤其是亞太地區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目標
第5條 中心應專門從事培訓活動,其目標應為:
???? 5.1 宣傳推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為該《公約》在亞太地區的實施做出貢獻;
???? 5.2 加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會員國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能力,尤其是通過增強有關人員的能力來實現這一目標;
???? 5.3 提高社區、群體和個人在保護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參與程度;
???? 5.4 促進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地區性和國際性合作。
三、職能
第6條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中心的具體職能應為:
???? 6.1 組織長期和短期培訓課程,包括就下列課題開展課堂培訓和田野培訓,酌情給予受訓人員相應的資金支持:
??????? (1)2003年公約及其操作指南;
??????? (2)各種政策案例,其中包括促進非遺保護的法律、行政、技術和財務措施;
??????? (3)介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遺確認和立檔及其在田野工作中應用的出版物;
??????? (4)以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方式教授非遺知識,開設理論和實踐培訓課程。
???? 6.2 動員國際專家和中國專家以及在非遺不同領域具有專長的科技類非政府組織人員擔任上述培訓活動的講師和顧問。
???? 6.3 加強與相關非遺機構尤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支持的二類機構,開展國際性和地區性合作。
???? 6.4 根據培訓業務需要,開展與培訓業務緊密相關的調研工作。
???? 6.5 開展必要的咨詢服務。
四、組織機構
第7條 中心主要由管理委員會和秘書處構成。
第8條 管理委員會指導管理中心的活動。管理委員會每4年改選一次,其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二名,包括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并由其擔任管理委員會主席;
???? (2)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代表一名;
???? (3)為該中心及非遺領域作出重要貢獻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員國代表(不超過三名);
???? (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代表一名;
???? (5)中國藝術研究院等相關學術機構代表(不超過三名);
???? (6)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其《議事規則》決定賦予席位的其他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代表(不超過兩名)。
????????? 中心主任可作為無表決權成員列席管理委員會。
第9條 管理委員會應:
???? (1)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
???? (2)批準中心的長期和中期規劃;
???? (3)批準中心的年度計劃和預算,其中包括人員編制;
???? (4)審核中心主任提交的年度報告;
???? (5)頒布規章制度,確定中心財務、行政和人事管理規程;
???? (6)就地區性政府間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與中心工作作出決定。
第10條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舉行例會,至少每個公歷年舉行一次。如管理委員會主席提議、或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的要求,或大多數成員的要求,管理委員會主席可召集特別會議。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第一次會議程序應該由中國政府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制定。
第12條 秘書處應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中心正常運行所需的人員組成。
第13條 主任由管理委員會主席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后任命。
第14條 秘書處其他成員可包括:
???? (1)主任根據管理委員會的規程任命的副主任和其他成員;
???? (2)根據中國政府規定派遣至中心工作的中國政府官員;
???? (3)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規定及其理事機構的決定,臨時向中心派遣并由中心安排使用的教科文組織工作人員。
第15條 主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 (1)根據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計劃和指示,指導中心的工作;
???? (2)提出工作計劃和預算草案,報請管理委員會批準;
???? (3)擬定管理委員會例會議程(草案),并提交其認為有益于中心管理的任何建議;
???? (4)撰寫中心活動報告,呈報管理委員會;
???? (5)以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席一切民事訴訟活動。
第16條 秘書處可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增設隸屬機構、分支機構、二級法人機構等。
第17條 執行委員會
為確保中心在各次例會期間有效運行,管理委員會可授權常設一個執行委員會,行使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權力。 其成員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18條 咨詢委員會
為使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得到必要的咨詢服務,管理委員會可授權成立一個咨詢委員會,行使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權利。其成員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五、與教科文組織的關系、中心名稱及其標識的使用
第19條 中心在日常工作和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可提及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從屬關系,可在其名稱前注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字樣。
第20條 中心有權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理事機構規定的條件,在其信紙和文檔抬頭上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標識或標識變體。
第21條 中心可設計,使用自己的專門標識,并應制定相關的使用規定。
第22條 其他機構須得到中心秘書處的授權,可按照相關的規定使用中心名稱及其標識。
六、經費來源、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23條 中心經費來源:
???? 23.1 國家財政撥款;
???? 23.2 社會捐助、饋贈和遺贈;
???? 23.3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23.4 其他合法收入。
第24條 中心須制定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25條 中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