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第一章 國際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合作與國際援助
I.1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列入標準
1. 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材料中證明擬議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
U.1 該遺產項目屬于《公約》第二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U.2 (a) 盡管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項目的存續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急需保護;或者
(b) 該遺產項目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特別急需保護。
U.3 制訂保護計劃,使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能夠繼續實踐和傳承該遺產項目。
U.4 該遺產項目的申報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盡可能廣泛的參與,尊重其意愿,并經其事先知情同意。
U.5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該遺產項目已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清單。
U.6 根據《公約》第十七條第三款,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充分協商,將該遺產項目列入本名錄。
I.2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列入標準
2. 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材料中證明擬議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
R.1 該遺產項目屬于《公約》第二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R.2 將該遺產項目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見度,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世界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
R.3 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項目可起到保護和推廣作用。
R.4 該遺產項目的申報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盡可能廣泛的參與,尊重其意愿,且經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R.5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該遺產項目已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清單。
I.3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
3. 鼓勵締約國向委員會推薦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以供遴選和推廣。
4. 委員會在每一屆會議上均可明確征集具有《公約》第十九條所述的國際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優先保護方面的推薦項目。
5. 此類計劃、項目和活動向委員會提交以供遴選和推廣時,既可以是業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進行當中的。
6. 委員會在遴選和推廣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時,應特別關注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同時加強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7. 委員會應從向其提交的推薦中遴選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的計劃、項目或活動:
P.1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涉及《公約》第二條第三款定義的保護措施。
P.2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促進了地區、分地區和/或國際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
P.3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體現了《公約》的原則和目標。
P.4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已證明有助于促進對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的成效。
P.5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的參與,尊重其意愿,并經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業已實施。
P.6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視情況可成為分地區、地區或國際保護活動的范例。
P.7 如果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入選,申報締約國、實施機構和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愿意配合傳播優秀實踐。
P.8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的經驗與其效果評估密切相關。
I.4 國際援助的申請資格和評選標準
8. 所有締約國均有資格申請國際援助。向締約國提供用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是對國家層面保護工作的補充。
9. 委員會根據可用資金情況,可接收、評審、批準《公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述及的任一目的和任一形式的國際援助申請。優先考慮以下國際援助申請:
(a) 保護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
(b)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編制清單;
(c) 支持在國家、分地區和地區層面開展的旨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d) 籌備性援助。
10. 委員會評審國際援助申請時,應考慮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委員會還可考慮:
(a) 該申請是否涉及到雙邊、地區或國際層面的合作;和/或,
(b) 援助是否會產生遞增效應,是否會帶動其他來源的資金和技術投入。
11. 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緊急援助),在緊急情況下可給予《公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所述的國際援助。
12. 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標準決定是否給予援助:
A.1 相關社區、群體和/或相關個人參與了申請的準備,并將盡可能廣泛地參與實施擬議活動及其評估和后續工作。
A.2 申請援助數額適當。
A.3 擬議活動策劃詳密、切實可行。
A.4 項目可產生持久效果。
A.5 受益締約國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分擔國際援助所支持活動的費用。
A.6 該援助旨在建設或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能力。
A.7 受益締約國業已實施此前受資助的活動(如有),并符合與之相關的各項規定及適用的全部條件。
I.5 多國聯合申報材料
13. 如果遺產項目存在于一個以上締約國領土之上,鼓勵相關締約國聯合提交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多國申報材料。
14. 委員會鼓勵提交分地區或地區計劃、項目和活動,以及地理上非毗鄰地區締約國共同開展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締約國可單獨或聯合提交這些推薦。
15. 國際援助申請可由兩個或多個締約國向委員會聯合提交。
I.6 對已列入名錄遺產項目的擴展或縮減
16.1 對已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或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應其所在締約國的請求,可將該遺產項目擴展至國內和/或國外的其他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
16.2 鼓勵各締約國通過《公約》網頁,使用專門的在線表格,在擴展的基礎上及時宣布打算加入現有的已列入遺產項目。
16.3 在國際層面,新加入的締約國必須證明其加入擴展行列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標準。同意提交原始申報材料和后續擴展的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必須同意提議的擴展,并同意與新加入的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和當局一起參與正在進行的、新提議的或更新的保護措施。
16.4 在國家層面,締約國必須證明該擴展符合規定的列入標準,同時考慮到通過原始申報材料已滿足的標準。同意提交原始申報材料和后續擴展的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必須同意提議的擴展,并同意與新加入的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和當局一起參與正在進行的、新提議的或更新的保護措施。
17.1 對已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或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應其所在締約國的請求,可在國家和/或國際層面對該遺產項目予以縮減。
17.2 締約國必須提供,擬議從已列入遺產項目中除名的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表明他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縮減該遺產項目的證據。
18. 相關締約國提交新的申報材料,證明該申報項目,經擴展或縮減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標準。此類申報應按照既定的申報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19. 如果委員會根據新的申報材料決定列入該遺產項目,則該新列入遺產項目應取代原有遺產項目。如果委員會根據新的申報材料決定不列入該遺產項目,則原先列入的遺產項目應保持不變。
I.7 申報材料的提交
20.1 ICH-01表用于申報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同時申請國際援助的選項;該表格也用于申報在國家和/或國際層面擴展或縮減的同一名錄。
ICH-02表用于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該表格也用于申報在國家和/或國際層面擴展或縮減的同一名錄。
ICH-03表用于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推薦材料。
20.2 ICH-01 RL to USL表用于將遺產項目從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轉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并包括同時申請國際援助的選項。
附于定期報告表格ICH-11的ICH-02 USL to RL表用于將遺產項目從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轉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1. 締約國可與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協商,申請籌備性援助,以編制:
(a)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材料,
(b)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推薦材料,
(c) 將遺產項目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的申請,以及
(d) 對已列入遺產項目擴展或縮減的申報材料。
22. 所有籌備性援助的申請均應填交ICH-05表。關于國際援助的申請,應填交ICH-04表,但與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同時提交的申請,或在申請將某項遺產從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轉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情況下提交的申請除外。
23. 所有表格均可從https://ich.unesco.org下載,或向秘書處索取。申報材料應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24. 申報締約國應使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參與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
25. 締約國可在委員會評審之前隨時撤回已經提交的申報材料,其按照《公約》享有國際援助惠益的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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