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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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締約國大會第二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08年6月16至19日)通過,第三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0年6月22日至24日)、第四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2年6月4日至8日)、第五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4年6月2日至4日)、第六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第七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8年6月4日至6日)、第八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20年9月8日至10日)和第九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22年7月5日至7日)修正
第一章 國際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合作與國際援助
I.1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列入標準
I.2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列入標準
I.3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
I.4 國際援助的申請資格和評選標準
I.5 多國聯合申報材料
I.6 對已列入名錄遺產項目的擴展或縮減
I.7 申報材料的提交
I.8 申報材料的審查
I.9 特別緊急情況下受理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
I.10 委員會對申報材料的評審
I.11 遺產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或從一個名錄中除名
I.12 已列入遺產項目名稱的修改
I.13 遴選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I.14 國際援助
I.15 時間表——程序概覽
I.16 將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遺產項目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
II.1 基金資源的使用方針
II.2 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的增資辦法
II.2.1 捐助方
II.2.2 捐助條件
II.2.3 捐助方所受惠益
第三章 參與《公約》的實施
III.1 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專家、專業中心和研究機構的參與
III.2 非政府組織與《公約》
III.2.1 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層面的參與
III.2.2 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第四章 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的使用
IV.1 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IV.1.1 總則
IV.1.2 地方和國家層面
IV.1.3 國際層面
IV.2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的使用
IV.2.1 定義
IV.2.2 教科文組織徽標和《公約》徽標各自的使用規則
IV.2.3 使用權
IV.2.4 授權
IV.2.5 為贊助目的使用徽標的標準和條件
IV.2.6 商業使用與合同約定
IV.2.7 圖形標準
IV.2.8 保護
第五章 向委員會報告
V.1 締約國關于《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
V.2 締約國關于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項目的報告
V.3 報告的接收和受理
V.4 《公約》非締約國關于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遺產項目的報告
第六章 在國家層面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可持續發展
VI.1 包容性社會發展
VI.1.1 食品安全
VI.1.2 醫療保健
VI.1.3 素質教育
VI.1.4 性別平等
VI.1.5 獲取安全清潔水資源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VI.2 包容性經濟發展
VI.2.1 創收和可持續生活
VI.2.2 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
VI.2.3 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旅游業的影響
VI.3 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VI.3.1 關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VI.3.2 環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影響
VI.3.3 基于社區的抵御自然災害和氣候變化能力
VI.4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和平
VI.4.1 社會凝聚力和公平
VI.4.2 預防和解決糾紛
VI.4.3 恢復和平與安全
VI.4.4 實現持久和平
簡 稱
委員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公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總干事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干事
基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
大會 《公約》締約國大會
非遺 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作 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代表作名錄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締約國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
教科文組織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急需保護名錄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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