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第五章 向委員會報告
V.1 締約國關于《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
151. 《公約》各締約國定期就其為實施《公約》所采取的立法、監管及其他措施向委員會提交報告。鼓勵締約國用相關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對已收集的關于實施《公約》的數據進行補充。
152. 締約國每六年當年的12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按區域輪換提交定期報告。委員會將在六年報告周期開始前確定該輪換的順序。締約國可利用定期報告積極加強監督措施以及區域交流與合作。 ICH-10表格用于此類報告; 可由締約國在線完成提交(https://ich.unesco.org),并由秘書處適時修訂。
153.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擬訂其領土上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a) 《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所述的其他保護措施,包括:
(b) 制定一項總體政策,旨在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的作用,并將其保護納入規劃工作當中;
(c) 鼓勵開展有效保護遺產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
(d) 盡可能為獲取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同時尊重接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方面的習俗做法。
154. 如《公約》第十三條所述,締約國報告國家層面為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能力所采取的立法、監管及其他措施,包括:
(a) 指定或建立一個或數個保護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管機構;
(b)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傳承方面的培訓機構;
(c)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并為其利用盡可能創造有利條件。
155. 締約國報告在國家層面為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廣泛的認識、尊重和更有效弘揚而采取的立法、監管及其他措施,特別是《公約》第十四條所述的措施:
(a) 教育、提高認識和信息傳播計劃;
(b) 在相關群體和群體內開展的教育和培訓計劃;
(c)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能力建設活動;
(d) 非正規的知識傳播手段;
(e) 保護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的教育。
156. 締約國報告其為實施《公約》在雙邊、分地區、地區和國際各層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國際合作措施,如《公約》第十九條所述的信息和經驗交流以及其他共同行動。
157. 締約國報告其領土上存在的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現狀。締約國應特別注意性別作用,并應努力確保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以及相關非政府組織盡可能廣泛地參與此類報告的起草過程,報告則應針對各有關遺產項目作如下說明:
(a) 遺產項目的社會和文化功能;
(b) 對其存續力及當前所面臨風險(如有)的評估;
(c) 為實現名錄目標所做的貢獻;
(d) 為推廣或加強該遺產項目,尤其是為實施作為列入名錄后續所需措施所做的努力;
(e) 社區、群體和個人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對遺產項目保護工作的參與及其對進一步保護該遺產項目的承諾。
158. 締約國報告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遺產項目的機構背景,包括:
(a) 參與管理和/或保護該遺產項目的主管機構;
(b) 與遺產項目及其保護相關的社區組織或群體組織。
159. 按照上文第152段之規定,各締約國應視需要且在委員會規定的區域輪換提交周期以外及時響應委員會促其提供補充信息的具體要求。
V.2 締約國關于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項目的報告
160. 各締約國應按照委員會的要求,或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經與委員會協商后,向委員會提交關于本國領土上存在的已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項目的現狀報告。締約國應努力使相關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及相關非政府組織盡可能廣泛地參與此類報告的起草過程。
161. 此類報告一般應在遺產項目列入名錄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提交,并于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 ICH-11表格用于此類報告; 可由各締約國在線完成提交(https: //ich.unesco.org),并由秘書處適時修訂。報告應只包括表格中要求的信息。在列入名錄時,委員會可在逐案處理的基礎上制定一個優先于常規四年周期的報告工作具體時間表。
162. 締約國應特別注意性別作用,并應報告遺產項目的現狀,包括:
(a) 該遺產項目的社會和文化功能;
(b) 對其存續力及當前所面臨風險的評估;
(c) 遺產項目保護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報時提交的保護計劃的實施情況;
(d) 對在項目申報表格或之前報告中提及的保護計劃予以更新;
(e) 社區、群體和個人及相關非政府組織對遺產項目保護工作的參與情況及其對進一步保護該遺產項目的承諾。
163. 締約國應報告保護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的機構背景,包括:
(a) 參與保護該遺產項目的主管機構;
(b) 與遺產項目及其保護有關的社區組織或群體組織。
164. 在上文第161段規定的截止期限之間,各締約國應視需要及時響應委員會促其提供補充信息的具體要求。
V.3 報告的接收和受理
165. 秘書處收到締約國的報告后,應予登記并確認收訖。如報告不完整,將建議締約國補充完整。
166. 遵照第152段所述,秘書處應于每屆常會召開4周前向其轉交一份關于所有已收訖報告的概述。概述和遵照第152段及第161段要求所提供的報告應在線公布,以供公眾查詢,除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另行決定外,秘書處還應公布締約國提交報告時所使用的語言文本。
167. 已刪除。
V.4 《公約》非締約國關于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遺產項目的報告
168. 對于領土上存在已宣布為“代表作”并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且已同意就此接受權利和義務的《公約》非締約國,本指南上文第157—159段和第165—166段應完全適用。
169. 《公約》非締約國應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委員會提交此類報告,并于此后每六年提交一次。 ICH-10表格用于此類報告; 可由各有關國家在線完成提交(https://ich.unesco.org),并由秘書處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