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VI.2 包容性經濟發展
183. 鼓勵締約國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益于包容性經濟發展,并該前提基礎上承認可持續發展依賴于以生產和消費的可持續模式為基礎的穩定、平等和包容性經濟增長,同時需要消除貧困和不平等,需要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以及保證每個人對價廉、可靠和可持續的現代化能源的獲得和逐步改善消費和生產的資源使用效率。
184. 締約國應努力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實現包容和公平經濟發展的有力力量,涵蓋具有貨幣和非貨幣價值的多樣生產活動,并特別有助于加強當地經濟。為此,鼓勵締約國尊重遺產性質和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其對集體或個人管理其遺產的選擇,同時為其創造性表達提供必要條件并促進公平貿易和道德經濟關系。
VI.2.1 創收和可持續生活
185. 締約國應努力認識、促進并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創收和社區、群體和個人可持續生活的貢獻。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培養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包括社區和團體自行開展的,旨在分析和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創收和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可持續生活帶來的機遇,特別是其對其他形式收入的補充作用;
(b)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為社區、群體和個人創收和維持其生計提供更多機會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實踐、傳播和保護;
ii. 確保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是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帶來收入的主要受益人,且其收入不會被剝奪,特別是不可因以為他人創收為目的而被剝奪。
VI.2.2 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
186. 締約國應努力認識、促進并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區、群體和個人生產性體面就業的貢獻。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促進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包括社區和團體自行開展的,旨在分析和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相關社區、團體和個人帶來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的機會,重點關注其對家庭和家居情況的適應性及其與其他形式職業的關系;
(b)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包括稅收優惠:
i. 促進社區、群體和個人在實踐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生產性就業和體面工作,同時加強其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
ii. 確保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是與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工作機會的主要受益人,且其機會不會被剝奪,特別是不可以為他人創造機會之目的而被剝奪。
VI.2.3 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旅游業的影響
187. 締約國應努力確保國家、公共或私營機構承接的任何與旅游業相關的活動應全面展現對其領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對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權利、愿望和希望的尊重。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概括或具體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可持續發展旅游業的潛在作用及旅游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相關社區、團體和個人可持續發展的影響,重點關注在活動發起前預測其潛在影響;
(b)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確保相關社區、團體和個人是任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旅游業的主要受益人,同時促進其在旅游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ii. 確保文化遺產的活性、社會功能和文化含義不會因旅游業削減或受到威脅;
iii. 指導干預旅游業相關人士和游客行為。
VI.3 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188. 鼓勵締約國認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環境可持續性保護的貢獻,并認識到環境可持續性需要確??沙掷m管理自然資源和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些可通過對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環境和資源限制的科學認識和知識共享,恢復和加強弱勢群體面對氣候變化和自然災害能力來實現。
VI.3.1 關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189. 締約國應努力確保認識、尊重、分享和增強被社區,群體和(某些情況下)個人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部分的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這些知識和實踐有助于環境可持續性認識能力的發展,利用其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管理自然資源的潛在角色。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將社區、群體和個人視為自然和宇宙相關知識的載體,并將其視為保護環境不可或缺的主體;
(b) 促進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包括社區和團體自身所進行的,旨在了解保護生物多樣性、自然資源管理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系統。這些被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在促進國際合作過程中,為識別和分享最佳實踐展示了它們的有效性;
(c)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促進有關宇宙和自然傳統知識的獲取和傳播,同時尊重獲取其特定方面的風俗習慣;
ii. 節約和保護其存在對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屬必要的自然空間。
VI.3.2 環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影響
190. 締約國應努力識別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和保護活動中潛在和實際的環境影響,特別注意環境影響加劇可能造成的后果。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促進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包括社區和團體自身所進行的,旨在了解該等影響;
(b)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以鼓勵環境友好實踐,減輕任何有可能的有害影響。
VI.3.3 基于社區的抵御自然災害和氣候變化能力
191. 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承認、尊重、分享和增強地球科學相關知識和實踐,尤其是氣候,并利用他們的潛力促進風險的減少,自然災害后的恢復,特別是加強社會凝聚力和減輕氣候變化影響。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將社區、群體和個人視為有關地球科學傳統知識的載體,尤其是氣候;
(b) 促進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包括社區和團體自行開展的,旨在了解和證明社區、群體和(某些情況下)個人視為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部分的有關減少災害風險、災后恢復、氣候適應和緩解氣候變化的知識的有效性,同時強化社區、群體和個人面對現有知識可能無法解決的氣候變化相關挑戰的能力;
(c) 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促進被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視為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部分的地球和氣候相關知識的獲取和傳播,同時尊重調整獲取其特定方面的風俗習慣;
ii. 將具有此類知識的社區、群體和個人充分整合進減少災害風險、災后恢復與適應和緩解氣候變化的體系和項目中。
VI.4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和平
192. 鼓勵締約國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貢獻,以推動創建和平、公正、包容和人權(包括發展權)得到尊重的社會。沒有和平與安全,就不可能有可持續發展;沒有可持續發展,就可能不會有和平與安全。
193. 締約國應當努力認識、促進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表演和表現形式,其核心為創建和平和構建和平,將社區、群體和個人聯系在一起,并確保其之間的交流、對話和理解。締約國應進一步努力充分發揮保護活動對和平建設所做的貢獻。
VI.4.1 社會凝聚力和公平
194. 締約國應當努力認識并促進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社會凝聚力所做的貢獻,克服一切形式的歧視,并以一種包容的方式,加強社區和團體的社會組織。為此,鼓勵締約國對于有助于社區、群體和個人超越不同性別、膚色、種族、起源、階層和地區的那些實踐,表現形式和知識給予特別關注,以及對包括土著居民、(移入或移出的)移民和難民、不同年齡及性別的人、殘疾人和邊緣化群體成員的那些具有廣泛包容性的行業和社會階層給予特別關注。
VI.4.2 預防和解決糾紛
195. 締約國應致力于認識、促進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對預防糾紛及和平解決沖突的貢獻。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促進包括由社區和群體在內進行的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此類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旨在展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之表現形式、實踐及表演,以此實現糾紛預防及和平解決沖突;
(b) 推動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的通過以:
i. 支持此類表現形式、實踐及表演;
ii. 將其納入公共方案及政策;
iii. 降低其在沖突期間及沖突后的脆弱性;
iv. 將其視為對其他針對糾紛預防及和平解決沖突的法律及行政機制的補充。
VI.4.3 恢復和平與安全
196. 各締約國應致力于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潛在作用,以促進各方實現和平與和解、重建安全與安保,及恢復社區、團體與個人。為此,鼓勵各締約國:
(a) 促進包括由社區和團體在內進行的科學研究和調查方法,旨在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促進各方實現和平與和解、重建安全與安保,及恢復社區、團體與個人作出的貢獻;
(b) 促進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金融措施,將此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公共方案及政策,旨在促進各方實現和平與和解、重建安全與安保,及恢復社區、團體與個人。
VI.4.4 實現持久和平
197. 締約國應致力于承認、促進和提高由保護社區、團體及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對實現持久和平作出的貢獻。為此,鼓勵締約國:
(a) 保證對土著居民、(移入或移出的)移民、難民、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殘疾人及弱勢團體成員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保護努力的尊重;
(b) 通過確保社區、團體和個人最大限度的廣泛參與,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于民主治理和人權方面作出的貢獻;
(c) 發揮包括文化間對話和尊重文化多樣性在內的保護措施在和平建設方面的潛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