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第一章 國際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合作與國際援助
I.1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列入標準
1. 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材料中證明擬議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
U.1 該遺產項目屬于《公約》第二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U.2 (a) 盡管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項目的存續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急需保護;或者
(b) 該遺產項目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特別急需保護。
U.3 制訂保護計劃,使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能夠繼續實踐和傳承該遺產項目。
U.4 該遺產項目的申報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盡可能廣泛的參與,尊重其意愿,并經其事先知情同意。
U.5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該遺產項目已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清單。
U.6 根據《公約》第十七條第三款,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充分協商,將該遺產項目列入本名錄。
I.2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列入標準
2. 要求申報締約國在申報材料中證明擬議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
R.1 該遺產項目屬于《公約》第二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R.2 將該遺產項目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見度,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世界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
R.3 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項目可起到保護和推廣作用。
R.4 該遺產項目的申報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盡可能廣泛的參與,尊重其意愿,且經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R.5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該遺產項目已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一清單。
I.3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標準
3. 鼓勵締約國向委員會推薦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以供遴選和推廣。
4. 委員會在每一屆會議上均可明確征集具有《公約》第十九條所述的國際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優先保護方面的推薦項目。
5. 此類計劃、項目和活動向委員會提交以供遴選和推廣時,既可以是業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進行當中的。
6. 委員會在遴選和推廣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時,應特別關注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同時加強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7. 委員會應從向其提交的推薦中遴選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項標準的計劃、項目或活動:
P.1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涉及《公約》第二條第三款定義的保護措施。
P.2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促進了地區、分地區和/或國際層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協調。
P.3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體現了《公約》的原則和目標。
P.4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已證明有助于促進對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的成效。
P.5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得到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的參與,尊重其意愿,并經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業已實施。
P.6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視情況可成為分地區、地區或國際保護活動的范例。
P.7 如果該計劃、項目或活動入選,申報締約國、實施機構和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愿意配合傳播優秀實踐。
P.8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的經驗與其效果評估密切相關。
P.9 該計劃、項目或活動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特定需要。
I.4 國際援助的申請資格和評選標準
8. 所有締約國均有資格申請國際援助。向締約國提供用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是對國家層面保護工作的補充。
9. 委員會根據可用資金情況,可接收、評審、批準《公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述及的任一目的和任一形式的國際援助申請。優先考慮以下國際援助申請:
(a) 保護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
(b) 根據《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編制清單;
(c) 支持在國家、分地區和地區層面開展的旨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d) 籌備性援助。
10. 委員會評審國際援助申請時,應考慮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委員會還可考慮:
(a) 該申請是否涉及到雙邊、地區或國際層面的合作;和/或,
(b) 援助是否會產生遞增效應,是否會帶動其他來源的資金和技術投入。
11. 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緊急援助),在緊急情況下可給予《公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所述的國際援助。
12. 委員會將根據以下標準決定是否給予援助:
A.1 相關社區、群體和/或相關個人參與了申請的準備,并將盡可能廣泛地參與實施擬議活動及其評估和后續工作。
A.2 申請援助數額適當。
A.3 擬議活動策劃詳密、切實可行。
A.4 項目可產生持久效果。
A.5 受益締約國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分擔國際援助所支持活動的費用。
A.6 該援助旨在建設或加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能力。
A.7 受益締約國業已實施此前受資助的活動(如有),并符合與之相關的各項規定及適用的全部條件。
I.5 多國聯合申報材料
13. 如果遺產項目存在于一個以上締約國領土之上,鼓勵相關締約國聯合提交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多國申報材料。
14. 委員會鼓勵提交分地區或地區計劃、項目和活動,以及地理上非毗鄰地區締約國共同開展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締約國可單獨或聯合提交這些推薦。
15. 國際援助申請可由兩個或多個締約國向委員會聯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