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答:文化遺產并不僅限于古跡遺址和相關物品的收藏,它也包括由我們的祖先傳承給我們子孫的傳統風俗或活態的表達形式,如口頭傳統,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還有用于制造傳統工藝品的知識和手藝。盡管它們可能并非是“物質”的(它們不可被直接觸及),卻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日益深化的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盡管自身極其脆弱,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是維護文化多樣性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社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將有助于文化間對話,同時亦鼓勵對不同生活方式的相互尊重與包容。
★ 我們為什么需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賦予了我們一種認同感與歸屬感,并且將我們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緊密地聯系起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助于提高社會凝聚力,還能最大程度上讓個體感到自己是社區或整個社會的一部分。
★?為什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
答:作為聯合國系統內唯一具有文化職能的專門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致力于創造條件,支持在尊重共享價值觀的基礎上開展對話并鼓勵國際合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開展活動已逾60年,隨著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通過,教科文組織在該領域的工作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 為什么要制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主要宗旨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尊重,提高對其重要性的意識,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國際合作及國際援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于2003年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各成員國為出臺一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及財政文件所進行的長期不懈努力的結果。《公約》作為條約是一份成員國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受國際法約束的國際協議。成員國批準《公約》,即表明同意接受《公約》條款的約束。成員國通過批約方式即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并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同時亦承擔所有應盡的義務。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如何運作的?
答:《公約》就如何在國家層面和在國際層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建議。在國家層面,《公約》號召保護存在于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在社區、群體和有關非政府組織參與下,做好存在與其領土上的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界定工作。《公約》除提出多項保護措施外,還建議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開展廣泛的宣傳、能力建設和教育培訓活動。在國際層面,所有批準《公約》的締約國,應出席每兩年舉行一次的締約國大會常會。締約國大會為《公約》履約工作明確戰略方向,并選舉出由24個締約國共同組成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該政府間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旨在宣傳公約的宗旨并監督其實施情況。
★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如何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框架下得到國際認可的?
答:一旦被政府間委員會選定,某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將會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急需保護名錄”,或者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政府間委員會也會定期遴選、公布和更新其認為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計劃、項目和活動名冊。這些計劃、項目和活動將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范例和優秀實踐得到廣泛宣傳。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可被同時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急需保護名錄”,因為兩個名錄的立意不同,評審標準和申報程序亦不盡相同。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宗教信仰和語言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嗎?
答:盡管宗教信仰為社區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但它們并非屬于《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然而,《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里包括受宗教(信仰)啟發而形成的文化實踐和表現形式。比如,社會實踐、儀式和節慶活動即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某一門類。《公約》并未將語言本身或其整體(語法、詞匯、句法)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但強調語言是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載體和媒介。
★ 締約國可以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哪些工作呢?
答:締約國、主管機構、專業機構和相關組織均可聯手社區,共同保護富有生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鼓勵締約國通過制定并定期更新遺產清單(包含領土上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方式支持做好保護工作。締約國可以采取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等方面的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保護。此外,締約國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尤其是通過開展旨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宣傳和信息計劃、提升意識和信息計劃項目、能力建設活動以及支持非正規的知識傳播等手段,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認可和尊重。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解決知識產權問題嗎?
答:《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通過對遺產本身予以確認和界定的方式確保遺產得到不斷再創造和傳承,并不是通過知識產權對特定文化表達形式實行法律保護。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采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十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