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b) 在構成聯(lián)邦,但按照聯(lián)邦立憲制無須采取立法手段的各個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qū)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的各項條款時,聯(lián)邦政府應將這些條款連同其建議一并通知各個州、成員國、省或行政區(qū)的主管當局。
第三十六條:退出
1. 各締約國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約。
2. 退約應以書面退約書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組織總干事。
3. 退約在接到退約書十二個月之后生效。在退約生效日之前不得影響退約國承擔的財政義務。
第三十七條:保管人的職責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作為本公約的保管人,應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存的所有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退約書的情況通告本組織各會員國、第三十三條提到的非本組織會員國的國家和聯(lián)合國。
第三十八條:修訂
1. 任何締約國均可書面通知總干事,對本公約提出修訂建議??偢墒聭獙⒋送ㄖD發(fā)給所有締約國。如在通知發(fā)出之日起六個月之內,至少有一半的締約國回復贊成此要求,總干事應將此建議提交下一屆大會討論,決定是否通過。
2. 對本公約的修訂須經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shù)票通過。
3. 對本公約的修訂一旦通過,應提交締約國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
4. 對于那些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本公約的修訂在三分之二的締約國交存本條第3款所提及的文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后生效。此后,對任何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修訂的締約國來說,在其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本公約的修訂即生效。
5. 第3款和第4款所確定的程序對有關委員會委員國數(shù)目的第五條的修訂不適用。
此類修訂一經通過即生效。
6. 在修訂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生效之后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如無表示異議,應:
(a) 被視為修訂的本公約的締約方;
(b) 但在與不受這些修訂約束的任何締約國的關系中,仍被視為未經修訂之公約的締約方。
第三十九條:有效文本
本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登記
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本公約應按教科文組織總干事的要求交聯(lián)合國秘書處登記。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徽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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