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03年10月17日,巴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舉行的第32屆會議,
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考慮到1989年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1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的內在相互依存關系,
承認全球化和社會轉型進程在為各群體之間開展新的對話創造條件的同時,也與不容忍現象一樣,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在缺乏保護資源的情況下,這種威脅尤為嚴重,
意識到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
承認各社區,尤其是原住民、各群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
注意到教科文組織在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的準則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方面所做的具有深遠意義的工作,
還注意到迄今尚無有約束力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邊文件,
考慮到國際上現有的關于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協定、建議書和決議需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新規定有效地予以充實和補充,
考慮到必須提高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重要意義的認識,考慮到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助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
憶及教科文組織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項計劃,尤其是“宣布人類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計劃,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于2003年10月17日通過本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約的宗旨
本公約的宗旨如下:
(a)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b) 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c)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d)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第二條:定義
在本公約中:
1.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2. 按上述第1款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a)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b) 表演藝術;
(c) 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d)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e) 傳統手工藝。
3. “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4. “締約國”指受本公約約束且本公約在它們之間也通用的國家。
5. 本公約經必要修改對根據第三十三條所述之條件成為其締約方之領土也適用。在此意義上,“締約國”亦指這些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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