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4. 為使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規劃其工作,已作本條第2款所述聲明的本公約締約國至少應每兩年定期納一次款,納款額應盡可能接近它們按本條第1款規定應交的數額。
5. 凡拖欠當年和前一日歷年的義務納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約締約國不能當選為委員會委員,但此項規定不適用于第一次選舉。已當選為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的任期應在本公約第六條規定的選舉之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基金的自愿補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納款,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締約國應及時通知委員會以使其能對相應的活動作出規劃。
第二十八條:國際籌資運動
締約國應盡力支持在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為該基金發起的國際籌資運動。
第七章 報 告
第二十九條:締約國的報告
締約國應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委員會的報告
1. 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第二十九條提及的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
2. 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
第八章 過渡條款
第三十一條
與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關系
1. 委員會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 把這些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絕不是預設按第十六條第2款將確定的今后列入遺產的標準。
3. 在本公約生效后,將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第九章 最后條款
第三十二條:批準、接受或核準
1. 本公約須由教科文組織會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準、接受或核準。
2. 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干事。
第三十三條:加入
1. 所有非教科文組織會員國的國家,經本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2. 沒有完全獨立,但根據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決議被聯合國承認為充分享有內部自治,并且有權處理本公約范圍內的事宜,包括有權就這些事宜簽署協議的地區也可加入本公約。
3. 加入書應交存教科文組織總干事。
第三十四條:生效
本公約在第三十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該日或該日之前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對其它締約國來說,本公約則在這些國家的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的三個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
對實行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的締約國實行下述規定:
(a) 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國家的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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