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第九章 大會秘書處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
38.1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或她或他的代表應參加大會、其附屬機構和主席團的工作,但無表決權。她或他可就正在討論的任何問題隨時向大會發表口頭或書面意見。
38.2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應指派教科文組織秘書處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大會秘書,還應指派其他工作人員與該秘書共同組成大會秘書處。
38.3 秘書處應接收、翻譯和分發各種文件;安排會議討論的口譯工作;編制紀要;公布通過的決議并分發給各締約國。
38.4 秘書處還應承擔確保大會工作正常進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項任務。
第十章 議事規則的修正和暫停適用
第三十九條 修正
大會可經出席并參加表決之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對本《議事規則》進行修正,但其照搬《公約》的條文時除外。
第四十條 暫停適用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大會可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暫停適用本《議事規則》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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