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議程的通過
大會應在每屆會議開始時通過其議程。
第九條 修正、刪除和新項目
如果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以三分之二多數作出決定,大會可修正、刪除或增列如此通過的議程項目。
四、主席團
第十條 主席團
10.1 主席團應由主席、副主席和報告員組成。
10.2 主席團應協調大會的工作并確定屆會的會務順序。主席團還應協助主席履行其職能。
10.3 主席團應主席的要求召集會議,會議頻率應視需要決定。如果主席認為合適,可通過信函與主席團磋商。
第十一條 主席團的選舉
11.1 大會應按照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則,在每屆會議開幕時選舉主席、最多五名副主席,以及報告員。
11.2 主席、副主席和報告員的任期將從他們當選的大會屆會開幕時開始,直至會議閉幕時止。
11.3 主席、副主席和報告員在連續兩屆任期后不得立即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主席的權力和職責
12.1 主席除行使本《規則》其他條款所賦予的權力和職責以外,還應宣布大會每次全體會議開幕與閉幕。她或他應主持會議討論、確保本《議事規則》得到遵守、給予發言權、將問題付諸表決,并宣布各項決定。她或他應裁決程序問題,并按照本《議事規則》的規定,掌握會議事項,維持會場秩序。她或他不得參加表決,但可指示其代表團一名成員代其進行表決。
12.2 主席因故缺席某次會議或會議期間部分時間段時,其權利和職責應由主席酌情選定的一名副主席代為行使。該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時,其權利和職責與主席相同。
五、會務處理
第十三條 法定人數
13.1 由本《規則》第二條所述并派代表參加大會的過半數締約國構成法定人數。
13.2 未達到法定人數時,大會不得對任何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會議公開
14.1 大會若非另有決定,則各次會議均應公開舉行。
14.2 大會在非公開會議上作出的任何決定應在隨后的公開會議上宣布。
第十五條 附屬機構
15.1 大會可設立它認為履行其職能所需的附屬機構,包括工作組。
15.2 大會應在設立此類附屬機構時確定其構成和職權范圍(包括任務規定和任期),必要時還應確定其法定人數。
15.3 每個附屬機構應選舉其主席。
15.4 在任命附屬機構成員時,應適當顧及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則。
第十六條 發言次序和發言時限
16.1 主席按發言人請求發言的先后順序,依次請其發言。
16.2 為便于討論,主席可限制每位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16.3 觀察員在大會上發言,均須征得主席的同意。
第十七條 決議草案和修正案
17.1 締約國可提出決議草案和修正案;應以書面形式送交大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將其分發給所有參會代表。
17.2 通常任何決議草案或修正案均應合理地提前以大會工作語言向所有參會代表分發,否則不得付諸討論或表決。

地址:中國北京朝陽區來廣營西路81號
郵編:100021
電話:86-10-64966526
傳真:86-10-64969281
郵箱:crihap@criha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