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議事程序問題
18.1 在任何事項的討論中,締約國均可提出議事程序問題且主席應立即就此作出裁決。
18.2 締約國可對主席的裁決進行申訴。除非被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過半數推翻,否則應立即將該申訴付諸表決,主席的裁決應仍有效。
第十九條 程序性動議
在任何事項的討論中,締約國可提出程序性動議:會議暫停或休會、暫緩辯論或結束辯論。
第二十條 會議暫停或休會
在任何事項的討論中,締約國可以提出會議暫停或休會的動議。此類動議應不經辯論而應立即付諸表決。
第二十一條 暫緩辯論
在任何事項的討論中,締約國可以提出暫緩對所討論項目進行辯論的動議。在提出暫緩動議時,締約國應說明是無限期暫緩還是將其推遲到其應指明的特定時間。除動議提出人外,還可由一名贊成和一名反對該動議的發言人發言,然后應立即將該動議付諸表決。主席可根據本條規則限制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第二十二條 結束辯論
在任何事項的討論中,不論是否有其他發言人表示希望參加討論,締約國均可提出結束對所討論項目的辯論之動議。如有人申請發言反對結束辯論,則可允許不超過兩名發言人發言,然后應立即將該動議付諸表決。如果大會贊成結束辯論,主席應宣布辯論結束。主席可根據本條規則限制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第二十三條 程序性動議的次序
根據本《規則》第十八條第1款,下列動議應按如下順序,優先于會議上面其他各種提案執行:
(a) 暫停會議;
(b) 休會;
(c) 暫緩對所議事項的辯論;
(d) 結束對所議事項的辯論。
第六章 工作語言
第二十四條 工作語言
24.1 大會工作語言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24.2 在大會上用一種工作語言進行發言應譯成幾種工作語言。
24.3 發言者也可使用其他任何一種語言,但須自行安排將其發言譯成上述工作語言之一。
24.4 大會的文件應以所有工作語言印發。
第二十五條 文件分發的最后期限
大會每屆會議有關臨時議程項目的文件,應至遲于常會開幕前四周分發給所有締約國和觀察員,如果是特別會議,則應盡快分發給所有締約國和觀察員,且這些文件應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分發。
第二十六條 紀要
秘書處應以英文和法文為大會全體會議期間的所有發言編制紀要,供下屆會議召開時核準。
第七章 表決
第二十七條 表決權
各締約國均在大會上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協商一致
大會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決定。如果無法達成協商一致,則應以表決方式通過決定。
第二十九條 表決規則
在主席宣布表決開始之后,任何人均不得打斷表決,除非有人提出與表決實際進行有關的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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