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簡單多數
30.1 當大會付諸表決時,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簡單多數作出。
30.2 關于適用于未作《公約》第二十六條第2款所述聲明的所有各締約國按照統一百分比方式分配納款額的決定,需經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但未作上述聲明的締約國簡單多數通過。
第三十一條 舉手表決和唱名表決
31.1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表決一般應以舉手方式進行。
31.2 對舉手表決結果產生疑問時,會議主席可用唱名方式進行第二次表決。此外,如有兩個以上締約國在投票前要求唱名表決,則應進行唱名表決。該要求應在表決前向主席提出,或在舉手表決后立即提出。在就第三十條第2款規則所述事項作出決定時,應采用唱名表決方式。
31.3 以唱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時,參加表決的每一締約國的投票情況應列入紀要。
第三十二條 提案表決的次序
32.1 除修正案外,如對同一問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提案,除非大會另有決定,否則應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諸表決。大會每表決一項提案后,可決定是否就下一項提案進行表決。
32.2 要求對某項提案不作決定的動議應優先于該提案。
第三十三條 就修正案進行表決
33.1 在對某項提案提出修正案時,該修正案應先付諸表決。在對某項提案提出兩項或兩項以上修正案時,先將其認為內容實質與原提案相去最遠的修正案付諸表決,如有疑問,主席應與大會磋商。
33.2 如有一項或數項修正案獲得通過,則應將經過修正之提案付諸表決。
33.3 僅對某一提案作出增補、刪減或部分修改的動議應視為該提案的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一語的含義
在本《議事規則》中,“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家”一語指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棄權的締約國被認為未進行表決。
第八章 委員國的選舉和任期
第三十五條 地域分配
35.1 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應以教科文組織最近一屆大會確定的教科文組織選舉組為基礎,而“第V組”應由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兩個獨立小組組成。
35.2 由24個委員國組成的委員會席位應根據各選舉組締約國數目按比例分配,但應確保分配后每個選舉組至少擁有三個席位。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候選委員國提名程序
36.1 秘書處應在選舉之日的三個月之前詢問各締約國是否有意參選委員會委員國,并要求締約國將其參選材料在大會之日的至少六周之前送達秘書處。
36.2 在大會開幕之前至少四周,秘書處應將候選締約國臨時名單寄送各締約國,并標明各候選國所屬選舉組和各選舉組待補選席位數。秘書處還應提供每一候選國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提供各種義務捐款和自愿捐款的情況。候選國名單將在必要時作出修訂。
36.3 在大會開幕前一周內,將不再接受(為候選委員國提名目的而)向基金提供的義務捐款和自愿捐款。
36.4 參選國名單應在大會開幕的三個工作日之前最終確定。在大會開幕前的三個工作日內,不再接受任何參選申請。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
37.1 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但如按地域分配候選國數目等于或少于待補選席位數,則無需進行選舉,應直接宣布候選國當選。
37.2 在投票選舉前,大會主席應從參會代表中指派兩名監票員,并向其提供享有表決權國家名單及候選國名單。她或他應宣布待補選席位數。
37.3 秘書處應為享有表決權的各代表團準備一個不帶任何標記的信封并另附選票,一張選票對應一個選舉組。對應每個選舉組的選票應印有該選舉組所有候選締約國的國名。
37.4 每個代表團在投票時均應在其所希望選舉國家的國名上畫圈。
37.5 監票員應從各代表團收回裝有選票的信封,并應在主席監督下計票。
37.6 選票沒有放入信封應視為棄權。
37.7 劃圈的國名多于待補選席位數的選票以及沒有表明投票人意愿的選票應視為無效。
37.8 各選舉組的選票應當分別計票。監票員應逐個打開信封,將選票按選舉組分類。候選締約國所獲得的選票應計入事先為計票而編制的表格當中。
37.9 主席應宣布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其票數不超過擬填補的席位數。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候選國所得票數相等,因此造成候選國家數多于待補選席位數,則應對獲得票數相等的候選國進行第二輪無記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輪選舉中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國所得票數相等,則應由主席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國家。
37.10 計票結束后,主席應按選舉組分別宣布各組的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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