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2類機構和中心的全面綜合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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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37 C/93(2013 年 11 月)
大會,
憶及第 35 C/103 號決議,第 190 EX/18 號決定第 I 部分第 6 段,特別是 190 EX/18 號 決 定 第 I 部 分 第 23 段 、 192 EX/15 號 文 件 第 I 部 分 和 192 EX/16 號文件第 VII 部分(5) (d)所載相關建議;
還憶及第 190 EX/18 號文件第 I 部分、第 190 EX/INF.16 號文件、 37 C/4 和 37 C/5 草案;
審議了 37 C/18 號文件第 I 部分及其附件;
1. 根據執行局的建議,決定批準修訂后的全面綜合戰略及其附錄;
2. 決定本綜合全面戰略將取代大會以往就此問題所作的所有相關決議;
3. 要求總干事對建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所有建議以及現有協定的所有展期應用這項戰略。
A. 建立、定期審查和評估
A.1 建立和指定
A.1.1 根據一個或幾個會員國的提議以及總干事進行的可行性研究,執行局可向大會建議指定一個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 2 類機構或中心。
A.1.2 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只能由大會決議建立。這種決定應具體指明相關實體是“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
A.1.3 可以指定已經存在的實體,亦可指定正在創設中的實體為第 2 類機構和中心。
A.1.4 總干事必須得到明確授權才能與一個或多個有關會員國簽訂關于建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協定。
A.1.5 在某些情況下,大會可授權執行局代表它做出指定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決定。
A.1.6 本戰略文件附錄 1 載有關于建立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機構和中心(第 2 類)應遵循程序的指示。
A.1.7 本戰略文件附錄 2 載有一份通用協定范本草案。在使用該協定范本指導建立這類中心時,應允許有充分的靈活性,以便考慮到會員國在提出建立這類中心方面的法律制約因素。
A.2 教科文組織的法律責任:第 2 類機構和中心與教科文組織聯合期間,在法律上獨立于本組織。它們享有法律和職能上的自主權。因此,教科文組織對它們不負有法律責任,既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承擔任何義務,無論是管理上的、財務上的還是其他方面的。
A.3 定期審查和評估
A.3.1 所締結的建立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協定應有明確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年。協定可由總干事根據 A.3.2 和 A.3.3 中所述的審查情況和 A.3.4 中提及的評估情況,并在執行局作出決定后予以延續。
A.3.2 在協定期滿至少六個月前,總干事將對相關機構的活動及其對大會批準的本組織戰略性計劃目標和第 2 類機構和中心戰略的貢獻進行一次審查。
A.3.3 總干事將把審查結果寫入給執行局的關于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中,同時附上關于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指定是應予以保留、終止或不再續延的建議。對于每個接受審查的機構和中心,執行局應就終止或不再續延作出協定。
A.3.4 為便于審查,內部監督辦公室將在其計劃對戰略性計劃目標(SPO)進行的評估中考慮有關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對所審查的戰略性計劃目標的貢獻。
A.4 終止:協定草案應具體規定,締約雙方中每一方均有權解除所締結的協定,而不產生任何法律和財務影響,并由此導致終止第 2 類機構或中心地位。終止或不再續延的協定應由執行局根據總干事提出的建議通過決定作出。如出現違反協定的情況,總干事可向執行局提議立即終止協定。在有關機構或中心不復存在的情況,也應終止第 2 類機構或中心地位。
B. 活動和行動
B.1 具有全球、地區、分地區或跨地區活動范圍: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活動范圍必須是全球、地區、分地區或跨地區性的。這類機構和中心能夠得到一個會員國或一個由多個會員國結成的廣泛聯盟的贊助和支持?;顒臃秶窒拊趪鴥鹊膶嶓w沒有資格被指定為第 2 類機構和中心。
B.2 對教科文組織計劃的貢獻:
B.2.1 每個第 2 類實體都應為 C/5 文件規定的教科文組織戰略性計劃目標的實現、該組織的總體優先事項,以及部門或跨部門計劃的優先事項和專題做出貢獻。
B.2.2 貢獻的類型、范圍和性質必須在最初的設立/聯合申請中加以闡述,在總干事進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中加以審查和評估,并在以后的定期評估中加以印證。
B.3 擬定教科文組織計劃部門處理在具體專題上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關系戰略:
B.3.1 教科文組織各計劃部門應定期更新在具體專題上與相關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關系和互動的具體部門戰略,所有第 2 類實體都應遵守這些戰略。
B.3.2 這種部門戰略應列明共同實施計劃的領域和能夠產生更大合力的領域,例如第 2 類實體在國家和地區兩個層面,對于教科文組織推動聯合國國別計劃共同編制活動工作的貢獻,以及對于與各個總部外辦事處(多國、地區和國別辦事處)、全國委員會、第 1 類中心以及教科文組織的多種計劃網絡,包括教科文組織俱樂部和中心、聯系學校項目網和教科文組織教席以及國家委員會或各政府間計劃之間的聯動與互動的促進。
B.3.3 為便利于實施和定期更新具體的部門戰略,教科文組織的每一個計劃部門都應指定一名聯絡人,聯絡人也可以設在總部外辦事處。
B.3.4 為促進相互磋商,應請第 2 類實體向教科文組織計劃部門提供其工作計劃及其他相關材料,而計劃部門也將向有關第 2 類伙伴提供其工作計劃及其他信息材料。
B.3.5 教科文組織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合作也可以包括聯合出版活動,這類出版活動應適用同教科文組織其他出版活動一樣的質量審查和批準程序。
B.4 成果報告:
B.4.1 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負責人都必須向教科文組織提交關于機構或中心的活動對教科文組織的戰略計劃目標、全球和部門優先事項以及部門預期成果的貢獻情況的雙年度報告,說明在協定范圍內開展的活動,包括與他們開展活動所在的地理區域內的總部外辦事處以及與各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協作開展的活動。雙年度報告應簡明扼要,以便報告義務不妨礙中心的運作。
B.4.2 按照注重結果的管理方法,各計劃部門應在其關于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C/3 和 EX/4 號文件)以及戰略、任務和結果評估信息系統(SISTER)中說明第 2 類機構和中心活動的貢獻。報告應重點說明這些實體的增值效用及其對取得各個工作重點的計劃成果的影響,無論其是通過單獨行動、與其他第 2 類實體聯合行動,還是通過與秘書處聯合實施做到的。
C. 協調與匯報
C.1 情況調查:總干事應每兩年對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進行一次情況調查,其中應利用各個部門負責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聯系的聯絡人提供的信息。這類信息應包括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專題領域和地理范圍,每個實體對于教科文組織各個工作重點的計劃成果的貢獻(見上文 B.4.1 和 B.4.2),與第 2 類實體互動所產生的所有費用,以及促進南南、南北和北南南三方合作的最佳做法。這項工作不僅有助于獲得關于更長期趨勢的信息,而且還有助于避免這類實體過多,以及避免與聯合國附屬機構或中心所屬的其他中心發生工作重疊,例如與聯合國大學的那些中心發生工作重疊。
C.2 指定一名負責全球協調的聯絡人:總干事應從現有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有關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問題的全球聯絡人,主要負責(a) 每兩年對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情況進行一次調查;(b) 監測部門戰略的執行情況和定期更新,并根據需要向各部門提供援助;(c) 維護一個關于所有第 2 類實體的中心數據庫;(d) 向會員國提供信息;以及(e) 實施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全球綜合交流計劃。
D. 管理權與管理的各個方面
D.1 管理權:
D.1.1 每一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均必須獨立于教科文組織,并且根據所在國法律擁有行使其職能所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D.1.2 每一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均必須有一個理事機構或類似的監督和決策機制,該機構應每年舉行會議,并負責指定負責人,批準預算和活動計劃。負責人的人選可以征求總干事的意見。
D.1.3 在每一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理事機構內,教科文組織均必須有一名代表作為其正式成員。
D.2 代表與相互出席對方的政策會議:
D.2.1 應酌情邀請相關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負責人和/或工作人員作為觀察員自費參加相關部門會議、有關大會和關于 C/4(中期戰略)和 C/5(計劃與預算)文件的地區磋商會議。
D.2.2 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可邀請教科文組織出席其計劃問題會議。
D.3 教科文組織工作人員的使用問題:第 2 類機構和中心既不得由教科文組織的工作人員領導,也不得雇用教科文組織的工作人員。不過,在實施教科文組織理事機構批準的某個優先領域中的臨時合作活動/項目急需時,總干事可以破例決定臨時派遣教科文組織的工作人員前往。
D.4 工作人員培訓與交換:工作人員培訓與交換的機會應由教科文組織各計劃部門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負責人協商確定。這可能包括短期交換人員,以開展研究并參與實施試點項目或者其他高度優先或影響較大的活動。在交換期間,所有相關人員的薪金均應依然由其各自所屬的組織支付。
E. 財務方面
E.1 財政義務:
E.1.1 教科文組織對于任何第 2 中心或機構的運營、管理和會計不負有任何財政義務或責任,并且不應為行政或機構目的提供資金支持。
E.1.2 所涉會員國或相關機構應承擔關于建立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可行性研究的費用、續延審查評估的費用,以及教科文組織工作人員根據需要參加相關機構或中心理事機構的費用。
E.1.3 如果某個第 2 類機構或中心不再繼續獲得會員國贊助者或任何其他資助來源的財政資助,則總干事應邀請會員國贊助者在六個月期限內尋求其他資助可能。如果沒有結果,總干事可向執行局建議終止已簽署的協定,并取消第 2 類實體的地位。
F. 對計劃活動的支持:
F.1 教科文組織可依照其規章制度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訂立合同,由其實施教科文組織批準的工作計劃中規定的具體計劃活動。
F.1.2 教科文組織也可根據本組織的各項戰略目標,為機構或中心的計劃活動提供技術援助。
G. 影響力
G.1 教科文組織的名稱和標識的使用: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可依照教科文組織確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用教科文組織的名稱和/或標識。
G.2 提高教科文組織在當地的知名度:應鼓勵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在工作中精益求精,以助于實現教科文組織的各項目標,提高教科文組織在當地,特別是在其開展活動的國家和地區中的影響力、針對性和知名度。
G.3 實施全球交流計劃:總干事應實施一項涵蓋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全球交流計劃,其中要有措施確保第 2 類機構和中心具有符合教科文組織的現行政策的、醒目的視覺形象和共同標識。該計劃可包括編制一本共同手冊,供與各個計劃部門或專題相關的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使用;舉行針對各國代表團的情況通報會,向它們通報與第 2 類機構和中心一道制定計劃的情況并與這些機構/中心負責人進行對話;在教科文組織門戶網站上維護專用網站。該網站應提供關于所有第 2 類實體的最新信息以及教科文組織和第 2 類實體的政策性會議和活動的最新時間表,并促進所有第 2 類機構和中心與秘書處、教科文組織總部外辦事處、全國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范圍更廣的計劃網絡之間的網絡聯系和知識共享。該網絡應提供據認為對各國代表團、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有用的重要文件及其他資料。
H. 其他考慮因素
H.1 地域代表性:請總干事與會員國一道努力,盡量確保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地域代表性和分布更加公平,同時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求。
H.2 審查委員會:總干事應酌情建立部門審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各機構/中心的貢獻和影響,并就是繼續與該第 2 類機構/中心聯合還是中止其第 2 類機構/中心地位提出建議。
H.3 審查和修訂現有協定:與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每份現有協定都應與會員國磋商審查,以使其遵守目前的第 2 類實體戰略和各具體部門戰略。如需更改協定,應向簽訂此類協定的會員國提供一段合理的過渡期,以修訂協定使其符合今后續延的修訂后戰略。
H.4 考慮指定的呈文:執行局將只在每兩年審議一次有關建立新的第 2 類實體的提議,即在大會屆會之前的會議期間。
H.5 向執行局屆會報告:總干事應于每兩年在 EX/4 法定報告中向執行局報告現有教科文組織贊助的機構和中心的活動情況。在廢止條約或不再續延的情況下,總干事可在執行局的任何會議上向其提交相關建議。
H.6 地位的改變:第 2 類機構或中心轉為第 1 類機構或中心沒有達成共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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