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2類機構和中心的全面綜合戰略
附 錄 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一個或數個相關的會員國之間
關于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機構或中心(第 2 類)的協定范本
有關政府/國家
和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鑒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關于在[……]方面促進國際合作的決議,
考慮到大會已授權總干事根據已向大會提交的草案,與[……]政府簽署一項協定,
為了確定向本協定所述機構/中心提供幫助的方式,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說明
1. 在本協定中,“教科文組織”系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2. 《 [……]》指 [……]。《 [……]》指 [……]。
第二條:建立
政府同意在 [……] 年期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本協定之規定,建立 [……] 機構/中心,[或者:將現有機構轉為機構/中心],如本協定規定由教科文組織贊助,以下簡稱“機構/ 中心”。
第三條:協定之目標
本協定的目標是確定教科文組織與有關政府之間開展合作的條款和條件,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法律地位
4.1 機構/中心應獨立于教科文組織。
4.2 政府/國家應確保機構/中心在其領土上享有開展其活動所需的運作獨立性和下列法律行為能力:
- 訂立合同;
- 提起訴訟;
- 取得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
第五條:組織條例
機構/中心的組織條例應包括以下條款:
(a) 在國家法律框架內,賦予機構/中心法律地位,以及行使其職能、接受資金、收取勞務費和獲取一切必要手段所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b) 該機構/中心擁有領導結構,使教科文組織代表能夠參與其理事機構的工作。
第六條:職能/目標
機構/中心的職能/目標為:
[…]
[…]
[…]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或可比機構)指導管理該機構/中心的活動,理事會每 [……] 年改選一次,其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a) 有關政府的代表一名或其指派的代表一名;
(b) 根據上述第三條第 2 款的規定向機構/中心遞交了加入通知并表示了有意派代表參加理事會的有關會員國的代表;
(c)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的代表一名。
2. 理事會應:
(a) 批準機構/中心的中長期計劃;
(b) 批準機構/中心的年度活動計劃與預算,包括人員編制表;
(c) 審議機構/中心主任向其遞交的年度報告,包括機構/中心對教科文組織計劃目標所作貢獻的雙年度自我評價報告;
(d) 審議機構/中心財務報表的定期獨立審計報告,監督提供此類編制財務報表所需的會計記錄;
(e) 根據所在國的法律,通過機構/中心的規章條例(并)擬定財務、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條例;
(f) 決定地區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是否參與機構/中心的活動。
3. 理事會定期舉行常會,至少每一日歷年舉行一次;理事會主席可主動或應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或其 [……] 名理事的要求,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4. 理事會自行確定議事規則。第一次會議的程序由有關政府和教科文組織確定。
第八條:教科文組織的支持
1. 教科文組織可根據其宗旨和戰略目標,在技術方面為機構/中心的計劃活動提供所需的支助,例如:
(a) 提供機構/中心的專業領域所需的專家支持;[和(或)]
(b) 必要時開展臨時的工作人員交流,有關工作人員仍由有關派出機構發工資;[和(或)]
(c) 在實施戰略性計劃優先領域的某項共同活動/項目需要時,可由總干事破例決定,臨時借調其工作人員。
2. 無論上述何種情況,這種支助應在教科文組織的計劃與預算中作出規定,而且教科文組織將向會員國提供其工作人員及相關費用使用情況的賬目。
第九條:政府的支持
1. 有關政府應提供該機構/中心的行政管理和正常工作所需的一切財政手段或實物。
2. 有關政府保證:
(a) 為中心提供[……];[和(或)]
(b) 對[辦公場地的維修等]負全責;[和(或)]
(c) 向機構/中心提供一筆相當于[……]的捐助;[和(或)]
(d) 向機構/中心提供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行政管理人員,這些人員包括:[……]。
第十條:參與工作
1. 該機構/中心應鼓勵教科文組織會員國和準會員國參與,為關心該機構/中心的目標并希望與該機構/中心合作的教科文組織會員國及準會員提供服務。
2. 有意按本協定之規定參與該機構/中心活動的教科文組織會員國和準會員國,須先向該機構/中心呈交一份表明此意愿的通知。機構/中心的主任應將收到這種通知的情況通報其他有關的會員國和教科文組織。
第十一條:責任
由于機構/中心在法律上獨立于教科文組織,因此,教科文組織對其行為或懈怠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不承擔它的其它義務,不論是財務管理方面還是另一種性質的義務,但本協定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評估
1. 教科文組織可在任何時候對機構/中心的活動進行評估,以便核查:
(a) 機構/中心是否按照 C/5 號文件(計劃和預算)的四年計劃期對教科文組織的戰略目標和預期成果作出了重要貢獻,包括該組織的兩個全球優先事項、相關的部門或計劃優先事項和主題;
(b) 機構/中心實際開展的活動是否與本協定規定的活動相符。
2. 為審查本協定,教科文組織應對第 2 類機構/中心對教科文組織戰略計劃目標的貢獻進行評估,由東道國或機構/中心資助。
3. 教科文組織保證盡快提交每次評估的報告。
4. 在評估結果公布后,任一締約方均可按照第十六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本協定或要求修改本協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教科文組織之名稱和標識的使用
1. 機構/中心可提及它與教科文組織的關系。因此,它可以在其名稱后邊注明“由教科文組織贊助”。
2. 機構/中心有權按照教科文組織理事機構規定的條件,在他們帶抬頭的信紙和公文上使用教科文組織的標識或標識的變體,包括電子文件和網頁。
第十四條:生效
本協定經締約雙方簽字,并在締約雙方以書面照會形式通知對方本協定業已履行(該國)國內法和教科文組織內部規定所要求的各種手續后,即行生效。收到最后一份通知書的日期被視為本協定的生效日期。
第十五條:期限
本協定有效期為六年,從其生效起計算。執行局一旦根據總干事提供的續延評估結果給出意見,本協定可經各方共同商定續延。
第十六條:解除
1. 任一締約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定。 2. 協定的解除自收到協定一方致另一方的通知后[x]日生效。
第十七條:修訂
經教科文組織和有關政府雙方書面同意,可對本協定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爭端之解決
1. 教科文組織與政府之間任何有關本協定的解釋和實施的爭端,如經談判或經雙方同意的其它解決方式尚未解決,則應提交由 [x] 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作終局裁決。其中一名由(政府代表)指定,另一名由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指定,第三名經另兩名仲裁員一致同意選定并主持仲裁庭工作,或者,如這兩名仲裁員不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人選取得一致,則由國際法院院長來指定。
2. 仲裁庭的決定為最終裁決。
本協定用(……)文擬定,一式(……)份,于(……)年 月 日由以下簽署人正式受權簽署,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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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代表 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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