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2類機構和中心的全面綜合戰略
附 錄 1
關于建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的第 2 類機構和中心的指示
1. 建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的機構和中心(第 2 類)及其與本組織合作的程序和安排應符合如下指示:
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其贊助的機構和中心之間建立關系的程序要考慮本組織是否參與這些機構和中心的建立。
3. 建立的程序包括四個步驟:
(i) 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要求其參與行動的申請這份書面申請應由有關會員國或會員國小組提交,并應載有關于以下方面的必要說明:
? 機構或中心的目標與職能;
? 目前或今后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其今后所在國家的法律方面);
? 管理工作;
? 供資方式(各種資金的來源及其接受諸如補助金、捐贈和遺贈或提供服務的報酬等資金的法律資格);
? 希望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合作的類別和性質(例如活動的參與、知識的分享、計劃合作);
? 有關會員國或會員國小組和本組織各自的責任(各方對機構或中心及其活動應承擔的義務);
? 有關會員國或會員國小組對機構或中心的建立(如尚未建立)應保證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必要時,調整其法律地位。
(ii) 可行性研究
(a) 總干事一旦收到一個或幾個會員國關于指定一個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書面建議后,他/她應根據與相關助理總干事的磋商所得信息進行評估,并決定是否應由相關計劃部門開展可行性研究。
(b) 如總干事決定開展可行性研究,則相關的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應考慮承擔籌備此類可行性研究的所有相關費用,或指定其他預算外資源承擔這部分費用;教科文組織不負擔此類可行性研究的費用。
(c) 如果存在某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機構或附屬機構,應酌情邀請此類機構評估提議,從而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框架和部門戰略,并就是否應當開展可行性調查向總干事提供建議。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開展這項研究,其重點應包括:
? 有關機構或中心的各項活動與本組織《組織法》規定之目標以及教科文組織戰略性計劃目標和優先事項之間的明確計劃關聯,包括教科文組織的兩個全球優先事項以及各部門計劃優先事項;
? 擬建機構或中心的活動范圍和該機構或中心實現其目標的資格和能力;
? 有關機構或中心的全球、地區、分地區或地區間影響(現有的或潛在的影響),特別是其活動與其它現有機構或中心同類活動的互補性;它預期在加強提供政策咨詢、會員國能力建設和促進南南合作方面所作的貢獻以及教科文組織可作出的貢獻和發揮的作用;
? 擬建機構或中心可以與其它 2 類機構或聯合國系統其它組織建立和運作的其它同類機構互補或可能多余;
? 與擬建機構或中心的關系可能對秘書處有效地在該機構或中心與其它 2 類機構或中心進行協調的能力的影響;
? 該機構或中心的財務可持續性。
(d) 可行性研究必須包括一份執行局協定草案和一份決定草案,它必須通過適當的秘書處內部渠道評估并批準。
(e) 與協定范本(附于目前戰略)的任何偏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中明確指出并加以闡明。
(iii) 執行局進行審議執行局審議可行性研究結果以及由總干事僅在每兩年、即大會屆會之前的會議期間向其提交一次的協定草案,執行局應在此基礎上向大會提出適當建議。
(iv) 大會作出決定大會審議執行局的建議,并提出單獨的決議,決定是否建立一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的機構或中心(第 2 類),并授權總干事簽署教科文組織與有關國家(一國或數國)的政府之間的協定。
(v) 成為一個第 2 類機構或中心的條件為成為一個第 2 類機構或中心,教科文組織與相關會員國簽署的協定必須通過任何一方書面通知的形式生效。
4. 這些指示不適用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非政府組織或私立機構之間的關系,對此類組織或機構實行另外的指示,即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關于教科文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指示》和《關于教科文組織與基金會及其他類似機構之關系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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