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 程序性動議
在討論任何事項時,委員會委員國均可提出程序性動議:暫停會議或休會,延期辯論或結束辯論。
第三十條 暫停會議或休會
在討論任何事項時,委員會委員國均可提議暫停會議或休會。此類動議無須進行討論,應立即付諸表決。
第三十一條 延期辯論
在討論任何事項時,委員會委員國均可提議延期辯論所議事項。委員國在提議延期辯論時,應說明是無限延期,還是推遲至其明確指出的某一日期。除提議人外,可有一位贊成該動議和一位反對該動議的發言人發言。
第三十二條 結束辯論
委員會某一委員國可隨時提議結束辯論,無論是否已有他人請求參與討論。如有人要求發言反對結束辯論,則至應允許至多兩人發言。之后,主席應將結束辯論的動議付諸表決,如委員會贊同該動議,主席則應宣布辯論結束。
第三十三條 程序性動議的次序
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下列動議依次均應優先于向會議提交的其他所有提案或動議:
(1) 暫停會議;
(2) 休會;
(3) 延期辯論所議問題;
(4) 結束辯論所議問題。
第三十四條 決定
34.1 委員會應通過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決定和建議。
34.2 每一項決定的案文均應在該議程項目的討論結束時通過。
七、 表決
第三十五條 表決權
委員會每一委員國均在委員會中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表決規則
在主席宣布表決開始之后,任何人均不得打斷表決,除非有委員會委員國提出與表決的實際進行有關的程序問題。
第三十七條 簡單多數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均須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簡單多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計票
在本《規則》中,“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一語系指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委員國。棄權的委員國應視為未參加表決。
第三十九條 表決程序
39.1 表決一般應以舉手方式進行。
39.2 若對舉手表決結果產生疑問,主席可用唱名方式進行第二次表決。
39.3 表決開始前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委員會委員國要求唱名表決,也應進行唱名表決。
A 無記名投票
39.4 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委員會委員國要求,決定可由無記名投票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相較于其他投票方式享有更高決定權。
39.5 主席應予投票開始前,自參會代表中指派兩名計票員計票。
39.6 在計票員結束計票并向主席報告計票結果之后,主席應宣布投票結果,同時應將投票情況記錄如下:從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中扣除:
(a) 缺席的委員人數(如果有的話);
(b) 空白票的數目(如果有的話);
(c) 無效票的數目(如果有的話)。
余下的數目是有記錄的投票數目。
B 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臨時咨詢機構和附屬機構成員
39.7 選舉將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除非各地區候選人數等同或少于需要填補的席位數量,在該情況下,將不舉行投票并宣布候選人直接當選。
39.8 主席應予選舉開始前,自參會代表中指派兩名計票員計票;主席將給予計票員候選人名單并宣布需填補的席位數量。
39.9 秘書處將為每位委員會委員國準備無任何標記的信封及按選舉組分類的選票。每個空缺席位或選舉組的選票應列有該選舉組所有候選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