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議程
第九條 臨時議程
9.1 總干事應擬定委員會屆會的臨時議程(《公約》第十條第2款)。
9.2 委員會常會的臨時議程應包括:
(1) 委員會前幾屆會議決定列入議程的所有問題;
(2) 委員會委員國提議的所有問題;
(3) 非委員會委員國的《公約》締約國提議的所有問題;
(4) 總干事提議的各項問題。
9.3 特別會議的臨時議程應只包括召開該特別會議專門予以審議的問題。
第十條 通過議程
委員會應在每屆會議開始時通過該屆會議的議程。
第十一條 修改、刪除和新增議程項目
經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委員會可對已通過的議程進行修改、刪除或增補項目。
五、主席團
第十二條 主席團
12.1 委員會主席團應根據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則,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報告人組成。
12.2 主席團負責協調委員會的工作,確定各次會議的日期、時間和議事日程。主席團還應負責完成《業務指南》安排的各項任務以及委員會通過其決定指定開展的任何其他工作。主席團其他成員應協助主席履行其職責。
12.3 主席團應由主席召集視需要隨時舉行會議。委員會休會期間,主席團會議應在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如果主席認為有恰當,主席團可用電子郵件等通信方式開展磋商。
12.4 除非主席團另有決定,主席團會議應向委員會委員國和締約國開放,使其以觀察員身份出席。觀察員須經主席事先同意方可在會上發言。
第十三條 選舉
13.1 委員會在每屆常會結束時,應從任期持續至下一屆常會的委員會委員國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報告人,任期至下一屆常會結束時屆滿。
13.2 在舉行特別會議的情況下,委員會應選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報告人,任期至該屆特別會議結束時屆滿。
13.3 主席、副主席和報告人可連選連任,但其所代表國家必須繼續是委員會委員國,至少到其新的任期屆滿為止。
13.4 在選舉主席團時,委員會應充分考慮確保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并盡可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之間平衡的必要性。
第十四條 主席的職責
14.1 主席除行使本《規則》其他條款所賦予的權力以外,還應宣布委員會每次全體會議開幕與閉幕,主持會議討論,確保本《規則》得到遵守,給予發言權,將問題付諸表決,并宣布各項決定。主席應裁決程序問題,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保證會議順利進行,維持會場秩序。主席不得參加表決,但可指示其本國代表團另一名成員代行表決。主席應履行委員會所賦予的所有其他職責。
14.2 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時,其權力和職責與主席相同。
14.3 委員會附屬機構的主席或副主席在其應要求主持的機構,職責應與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相同。
第十五條 主席的更換
15.1 如果主席在委員會或主席團某屆會議上或會議任何時間段無法履行其職責,則其職責應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5.2 如果主席不再代表委員會某一委員國,或者出于某種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則應經過委員會內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15.3 主席遇到與其所屬締約國領土上存在的某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相關的任何問題,均應停止履行其主席職責。
第十六條 報告人的更換
16.1 如果報告人在委員會或主席團某屆會議上或會議任何時間段無法履行其職責,則其職責應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6.2 如果報告人不再代表委員會某一委員國,或者出于某種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則應經過委員會內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六、會務處理
第十七條 法定人數
17.1 在全體會議上,過半數的委員會委員國構成法定人數。
17.2 在附屬機構會議上,相關機構過半數成員國構成法定人數。
17.3 不足法定人數時,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均不得就任何事項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