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三條 會議報告
每屆會議結束時,委員會應通過其以決定一覽表形式形成的報告。報告應在相關屆會閉幕后一個月內用兩種工作語言發布。
第四十四條 紀要
秘書處應編制委員會各次會議的紀要,供下屆會議召開時批準。
第四十五條 文件的發送
總干事應將決定一覽表和公開會議各次辯論的最后紀要轉發委員會委員國、《公約》的所有締約國、應邀參加會議的經認證組織、公共或私營機構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 提交締約國大會和教科文組織大會的報告
46.1 委員會應向締約國大會每屆常會提交一份關于其活動和決定的報告,并提請教科文組織大會每屆常會注意該報告(《公約》第三十條第2款)。
46.2 委員會可授權其主席代表委員會提交這些報告。
46.3 這些報告副本應寄送《公約》的所有締約國。
十、 《議事規則》的通過、修正和暫停適用
第四十七條 通過
委員會應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議事規則(《公約》第八條第2款)。
第四十八條 修正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委員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之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做出決定,修正本《議事規則》,但是建議的修正案須已按第九和第十條的規定列入該屆會議程。
第四十九條 暫停適用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委員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之委員國三分之二的多數做出的決定,暫停適用本《議事規則》中的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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