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六條 向委員會發揮咨詢功能的組織
大會根據其設立的標準(《公約》第九條第1款)專門認證的具有公認專長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出席委員會會議,發揮咨詢功能。
第七條 以咨詢為目的的邀請
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邀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確有專長的任何公共或私營機構,以及任何個人出席會議,就具體問題向其征求意見(《公約》第八條第4款)。
第八條 觀察員
8.1 非委員會委員國的《公約》締約國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委員會屆會。
8.2 非《公約》締約國的教科文組織會員國或聯合國會員國、教科文組織準會員、常駐教科文組織觀察團、聯合國代表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代表均可作為觀察員出席委員會屆會。
8.3 本《規則》第八條第2款所列之外的、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具有公認專長的政府間組織、公共或私營機構以及個人,如提出書面申請,委員會可準許其作為觀察員參加委員會今后的屆會。委員會可準許此類機構、組織或個人參加其一屆或多屆委員會會議,并有權限制每個組織或機構代表的人數。
8.4 總干事應邀請委員會根據第八條第2款和第八條第3款批準的任何實體出席會議。
8.5 委員會的公開會議應在空間允許的范圍內對公眾開放,供其旁聽。
四、 議程
第九條 臨時議程
9.1 總干事應擬定委員會屆會的臨時議程(《公約》第十條第2款)。
9.2 委員會常會的臨時議程應包括:
(1) 委員會前幾屆會議決定列入議程的所有問題;
(2) 委員會委員國提議的所有問題;
(3) 非委員會委員國的《公約》締約國提議的所有問題;
(4) 總干事提議的各項問題。
9.3 特別會議的臨時議程應只包括召開該特別會議專門予以審議的問題。
第十條 通過議程
委員會應在每屆會議開始時通過該屆會議的議程。
第十一條 修改、刪除和新增議程項目
經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委員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委員會可對已通過的議程進行修改、刪除或增補項目。
五、 主席團
第十二條 主席團
12.1 委員會主席團應根據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則,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報告人組成。
12.2 主席團負責協調委員會的工作,確定各次會議的日期、時間和議事日程。主席團還應負責完成《業務指南》安排的各項任務以及委員會通過其決定指定開展的任何其他工作。主席團其他成員應協助主席履行其職責。
12.3 主席團應由主席召集視需要隨時舉行會議。委員會休會期間,主席團會議應在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如果主席認為有恰當,主席團可用電子郵件等通信方式開展磋商。
12.4 除非主席團另有決定,主席團會議應向委員會委員國和締約國開放,使其以觀察員身份出席。觀察員須經主席事先同意方可在會上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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