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總體成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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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總體成果框架.pdf |
在教科文組織內部監督辦公室建議下,作為2013年評估教科文組織文化部門標準制定性工作的一部分,總體成果框架的制定經過了一個協商過程,由《公約》締約國大會第七屆會議(教科文組織總部,巴黎, 2018年6月4日至6日)批準。本協商過程包括了2016年9月7日至9日在中國北京舉行的第六類專家會議。會議形成了一份高級別成果圖,后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在其2016年第11屆會議上通過批準。 2017年6月11日至13日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的政府間工作組在中國成都成立,繼續推進該協商過程。該工作組起草的總體成果框架,由委員會在其2017年12月第12屆會議上通過批準,并于約六個月后在締約國大會上述會議上獲得最終批準。
總體成果框架含有清晰確定的目標、指標和基準以及以成果為導向的監測系統,是衡量2003年《公約》對各級影響的工具。該框架由兩份表格組成:第一份表格包含高級別框架,確定了影響、預期成果及八大主題領域,并建立了一組二十六項核心指標;第二組表格介紹了核心指標以及按主題領域排列的一組相關的八十六項評估因素。為了對締約國及其他參與方在實施總體框架時提供支持,已對所有二十六項指標制定了指導說明。
同時,有關2003年《公約》實施的定期報告制度已進行了改革,旨在提高其作為監測工具的質量和針對性,并增進其作為報告制度的性能和效率。 ICH-10定期報告表格已被修訂并與總體成果框架保持一致,以便收集有關框架相關核心指標方面的信息。締約國還可以在編制報告期間建立國家層面的目標和基線。上述指導說明已被納入在線定期報告表ICH-10的一部分,并可通過2003年《公約》網站下載。
表1:附簡要指標的高級別框架

2. 該指標僅在全球層面進行監測和報告。
表2:專題分類的核心指標和評估要素

4. 所謂“包容”,“包容性”或“以包容方式”,應理解為“包含所有社會部門和階層,包括土著居民、移徙者、移民和難民、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殘疾人和弱勢群體成員”(參見《業務指南》第174段和第194段)。在報告該等行動和成果時,將鼓勵締約國提供分類數據或說明該等包容性如何得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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