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來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五、大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秘書處
16.1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或其代表應參加大會的工作,但無表決權。他/她可就正在討論的任何問題隨時向大會發表口頭或書面意見。
16.2 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應指派教科文組織秘書處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大會秘書,并指派其他工作人員與該秘書共同組成大會秘書處。
16.3 (i) 大會秘書處應在大會屆會開幕30日前,使用六種工作語言,接收、翻譯和分發大會的各種正式文件。
(ii) 大會秘書處應負責安排會議討論的口譯工作,并承擔確保大會工作正常進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項任務。
六、《議事規則》的通過、修正和暫停適用
第十七條 通過
大會應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并參加表決之會員國代表的簡單多數作出決定,通過其《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修正
大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并參加表決之會員國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數作出決定,對本《議事規則》進行修正。
第十九條 暫停適用
除引用《公約》的條文之外,大會可在全體會議上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做出決定,暫停適用本《議事規則》中的任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