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議事規則
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
第十三條 地域分配
13.1 政府間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應以教科文組織最近一屆大會確定的教科文組織選舉組為基礎,而“第V組”應由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兩個獨立小組組成。
13.2 (i) 由18個委員國組成的委員會席位應根據各選舉組締約國數目按比例分配,但應確保分配后每個選舉組至少擁有兩個席位。
(ii) 當委員會委員國數量達到24個時,則每次選舉均應根據各選舉組締約國數目按比例分配席位,但應確保分配后每個選舉組至少擁有三個席位。
第十四條 委員會候選委員國提名之程序
14.1 秘書處應在選舉之日的三個月之前詢問各締約國是否有意參選委員會委員國,并要求締約國將其參選材料在大會之日的至少六周之前送達秘書處。
14.2 在大會開幕之前至少四周,秘書處應將候選締約國臨時名單寄送各締約國,并標明各候選國所屬選舉組和各選舉組待補選席位數。秘書處還應提供每一候選國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提供各種義務捐款和自愿捐款的情況。候選國名單將在必要時作出修訂。
14.3 在大會開幕前一周內,將不再接受(為候選委員國提名目的而)向基金提供的義務捐款和自愿捐款。
14.4 參選國名單應在大會開幕的三個工作日之前最終確定。在大會開幕前的三個工作日內,不再接受任何參選申請。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
15.1 委員會委員國的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但如按地域分配候選國數目等于或少于待補選席位數,則無需進行選舉,應直接宣布候選國當選。
15.2 在投票選舉前,主席應從參會代表中指派兩名監票員,并向其提供享有表決權國家名單及候選國名單。主席應宣布待補選席位數。
15.3 秘書處應為享有表決權的各代表團準備一個不帶任何標記的信封并另附選票,一張選票對應一個選舉組。對應每個選舉組的選票應印有該選舉組所有候選締約國的國名。
15.4 每個代表團在投票時均應在其所希望選舉國家的國名上畫圈。
15.5 監票員應從各代表團收回裝有選票的信封,并應在主席監督下計票。
15.6 選票沒有放入信封應視為棄權。
15.7 劃圈的國名多于待補選席位數的選票以及沒有表明投票人意愿的選票應視為無效。
15.8 各選舉組的選票應當分別計票。監票員應逐個打開信封,將選票按選舉組分類。候選締約國所獲得的選票應計入事先為計票而編制的表格當中。
15.9 主席應宣布得票數與待補選席位數最接近的候選國當選。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候選國所得票數相等,因此造成候選國家數多于待補選席位數,則應對獲得票數相等的候選國進行第二輪無記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輪選舉中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國所得票數相等,則應由主席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國家。
15.10 計票結束后,主席應按選舉組分別宣布各組的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