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運作原則和模式
全世界的文化遺產日益受到緊急情況的影響,包括自然和人為危害引發的沖突和災害(“自然災害”)。這些情況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存續構成威脅,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社區、群體及個人[以下簡稱“社區”]身份和福祉的基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緊急情況下起著雙重作用: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會直接受到緊急情況的威脅;而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幫助社區在面臨緊急情況時做好準備、響應及恢復。
由于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的性質和規模各不相同以及所涉利益攸關方的范圍廣泛,緊急情況下要采取的行動十分復雜。以下運作原則和模式為締約國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國際利益攸關方提供了指導,指導他們在各種緊急情況下如何最好地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保護。
下述運作原則和模式符合《關于加強教科文組織在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和促進文化多元化的行動戰略》 及其有關自然和人為危害引發的災害等緊急情況的增補部分、 以及聯合國安理會第2347(2017)號決議。它們還應與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及其《操作指南》的有關規定——尤其是關于在國家層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可持續發展的第六章 ——以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一并考慮。
原則
以下原則應作為緊急情況下保護和/或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干預措施的基礎:
1. 非物質文化遺產僅存在于其實踐和傳播的社區制定的法律中,與他們的社會、文化和經濟生活密不可分。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其持有者的生命和福祉的保護是不可分割的。
2.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會受到緊急情況影響的社區包括自然災害受災地區或武裝沖突地區的人們、流離失所人員及其收容社區、以及與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其他人員和群體。
3. 在緊急情況的所有階段,社區應在識別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發揮主要作用。這就要求社區直接參與其中,確定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會如何受到緊急情況的影響,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加以保護,以及他們如何將緊急情況化為轉機,增強其復原力、促進恢復,并在社區內部和社區之間重建信任、和平共處。
4. 關于《公約》第11條,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對其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保護。該規定適用于所有情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緊急情況影響時。在此過程中,締約國應努力確保社區盡可能廣泛地參與保護行動,包括其境內的難民、國內流離失所人員及移民。
5. 在保護受影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支持有關社群利用這一遺產進行應急準備和響應方面,參與應急管理的國家和國際利益攸關方可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備災和救災專家、人道主義人士、非政府組織及武裝部隊。
6.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動態性和適應性,社區在應對環境、與自然的互動以及歷史——包括緊急情況在內——的過程中,不斷對這些遺產重新創造。在一切情況下,保護或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都應考慮并尊重這種動態性和適應性。
模式
以下模式整合了上述原則,確定了與應急管理周期中準備、響應和恢復這三個主要階段相對應的行動,確認每個階段的持續時間會有所不同,并可能與其他階段重疊。當地情形和條件將決定這些行動中的哪一項與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情況最相關、最合適。
準備
1. 提高對緊急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雙重性質以及本文各項原則和模式的認識,并開展有關利益攸關方的能力建設。
2. 與其他利益攸關方開展磋商,尤其是在容易發生緊急情況的地區和國家中,為社區參與減少風險和應急準備各個方面的能力建設提供資源和支持。
3. 根據2003年《公約》的規定,將易受潛在緊急情況影響的遺產項目的脆弱性信息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登記清單中。這應包括這些遺產項目的減災能力以及有關位置和社區的詳細信息,從而有助于在應急期間進行確認和進入。
4. 包括特定遺產項目保護計劃中的應急準備。這包括緊急情況期間處理其潛在脆弱性的預防措施、增強和利用其減災能力的準備措施、以及應急階段遺產項目狀況的評估方法。
5. 將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地方、國家、次區域和區域的減少風險和應急準備工作中。
6.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與負責應急準備的機構之間建立聯系。
響應
1. 盡早識別、定位并接觸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知已受到或可能已受到緊急情況影響的社區。
2. 優先考慮為相關社區的能力建設提供資源和支持,這些能力包括通過基于社區的方法識別和解決直接保護需求及利用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減輕緊急情況的直接影響(基于社區的需求識別)。在某些情況下,這組操作僅可能在恢復階段實施。
3. 在受影響的締約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內部及彼此之間共享信息,特別是人道主義人士、相關非政府組織和/或武裝部隊這些利益攸關方,從而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破壞性質和程度以及將其用于減災的利用范疇。這也是為了確保減災行動充分考慮到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為其保護做出貢獻。
4. 每當進行災后或沖突后需求評估時,尤其是在多方國際危機應對機制的框架下,都要確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評估。讓社區參與評估自然災害和/或武裝沖突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相關的經濟損害和損失以及對人類發展的影響。
恢復
1. 如果無法更早進行,在恢復期請開展基于社區的需求識別。
2. 根據需求識別過程的結果,為社區提供資源和支持,以制定和采取保護措施或計劃,從而增強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減災能力。這種參與應貫穿整個恢復階段和隨后的準備階段以及從依賴人道主義援助到發展的過渡階段。
3.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社區之間和社區內部的對話、相互理解及和解,包括流離失所人員和收容社區之間。
注:應通過各種應急基金尋求資源和財政支持,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遺產應急基金(UNESCO Heritage Emergency Fund)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und)(緊急國際援助)。2003年《公約》的名錄機制可能使我們有機會促進和提高以下遺產項目的知名度——這些項目在針對自然災害和/或武裝沖突影響而做的準備、響應和恢復方面有所幫助(《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優秀實踐登記冊》),和/或有機會提請國際社會注意那些特別容易受到自然災害和/或武裝沖突威脅的項目(有關加快《急需保護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程序的可能性,請參閱2003年《公約》的《操作指南》第一章第1條第U.6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