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特別賬戶財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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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帳戶
1.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十五條設立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鑒于基金屬于多方資助性質,因此將作為特別賬戶進行管理。
1.2 根據教科文組織《財務條例》第六條第6款,茲設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特別帳戶”(以下簡稱“特別賬戶”)。
1.3 特別賬戶業務應按照以下條例進行管理。
第二條 財務期
財務期應與教科文組織的財務期同步。
第三條 目的
特別賬戶的目的應為接受下文第四條第1款所述來源的捐款,并根據《公約》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撥款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收入
4.1 根據《公約》第二十五條第3款,特別賬戶資金來源包括:
???? (a) 《公約》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繳的納款;
???? (b) 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
???? (c)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
????????? (i) 其他國家;
????????? (ii) 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各署(特別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及其他國際組織;
????????? (iii) 公共或私營機構或個人;
???? (d) 特別賬戶資金的利息;
???? (e) 為本特別賬戶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所得;
???? (f) 委員會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4.2 根據《公約》第二十六條第1款,未作《公約》第二十六條第2款所述聲明的締約國的納款應根據《公約》締約國大會確定的統一百分比繳納。
第五條 支出
5.1 根據《公約》第二十五條第4款的規定,委員會對特別賬戶資金的使用應根據大會確定的有關方針決定。
5.2 與上述第三條所述目的有關的開支,包括相關的行政費用,均應由特別帳戶支付。
5.3 支出應控制在可用資金范圍之內。
第六條 儲備金
特別賬戶中應設立儲備金,以滿足在《公約》第十七條第3款和第二十二條第2款所列出的極其緊急情況下提供援助的要求。儲備金金額應由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 帳目
7.1 教科文組織會計長應保管必要的會計賬目。
7.2 財務期結束時未使用的余額應轉入下一財務期。
7.3 特別賬戶的賬目應同教科文組織的其他賬目一起交由本組織外聘審計員審計。
7.4 實物捐助應在特別賬戶之外單獨記賬。
7.5 總干事應向《公約》締約國大會提交相關財務期的帳目。
第八條 投資
8.1 總干事可利用特別賬戶內所存資金進行短期投資。
8.2 投資所獲利息應作為貸項記入特別賬戶。
第九條 總則
除非本《條例》另行規定,特別賬戶應按照教科文組織《財務條例》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