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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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pdf |
委員會第十屆常會(納米比亞溫得和克,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通過
根據2003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及現有保護人權和土著人民權利的國際準則性文件的精神,制定本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倫理原則。該等倫理原則代表了一系列范圍廣泛的理想原則,被廣泛地認為構成直接或間接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府、組織和個人的優秀實踐,以確保其存續力,由此確認其對和平和可持續發展的貢獻。該等倫理原則是對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實施《公約》業務指南和各國立法框架的補充,旨在作為制定適合當地和部門情況的具體倫理準則和工具的基礎。
(1) 社區、群體和或有關個人應在保護其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發揮首要作用。
(2) 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為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而繼續進行必要實踐、表示、表達、知識和技能的權利應予以承認和尊重。
(3) 在國家之間以及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之間的互動中,應盡量相互尊重并尊重和相互欣賞非物質文化遺產。
(4) 與創造、保護、維持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之間的所有互動,應以透明合作、對話、談判和協商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續和知情同意為前提。
(5) 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對其存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表達有必要的工具、物品、人工制品、文化和自然空間和回憶地點的享有應予以保證,包括在存在武裝沖突的情況下。對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殊方面的的習俗做法應予以充分尊重,即使這種尊重可能限制更大范圍的公眾享有。
(6) 各社區、群體或個人應評定其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應受制于外部對其價值的判斷。
(7) 創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和個人應從保護該遺產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中獲益,特別是社區成員或他人對其進行的使用、研究、文件編制、推介或改編。
(8)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和鮮活本質應持續獲得尊重。真實性和排他性不應構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擔憂和障礙。
(9) 社區、群體、地方、國家和跨國組織和個人應對可能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或相關社區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短期或長期、潛在和確定影響進行仔細評估。
(10) 社區、群體和相關個人應在確定何物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威脅(包括脫離情境、商品化和失實陳述)以及確定如何防止并減輕該等威脅時發揮重要作用。
(11) 應充分尊重文化多樣性及社區、群體和個人的特性。就社區、群體和個人承認的價值及文化規范敏感性而言,在設計和實施保護措施時應特別考慮性別平等、 青年參與和對族裔特性的尊重。
(12)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人類具有普遍意義,因此應通過雙邊、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方合作進行;但是,不應將社區、群體和有關個人同其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相分離。